裝飾城信用激勵警示管理實施細則
裝飾城信用市場激勵和警示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則 激勵內容
第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信用市場和信用經營戶進行激勵的具體形式有授予證書、牌匾、免年檢、免巡查、減免工商管理費、準形象宣傳等。
第二條 授予證書、牌匾是指對被評為信用市場或信用經營戶的單位和業(yè)戶由市人民政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fā)證書和牌匾,并在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三條 免年檢是指對被評為信用市場和信用經營戶的單位和業(yè)戶當年經營狀況免除法定年檢或驗照,對兩年以上蟬聯評為信用市場或經營戶的實行隔年免年檢或驗照。
第四條 免巡查是指對被評為信用市場或經營戶的單位業(yè)戶免除日常巡查監(jiān)管、但不包括舉報或專項整治,對兩年以上蟬聯評為信用市場或經營戶實行隔年免巡查。
第五條 減免工商管理費是指對被評為信用市場或經營戶的單位和業(yè)戶當年(或第二年)的工商管理費給予適當減免。
第六條 準形象宣傳是指被評為信用市場或經營戶的單位和業(yè)戶在對外形象宣傳中允許使用字號,但不得用于企業(yè)產品包裝、裝潢、廣告等對外經營活動。
第七條 稱號的單位提請政府準予延續(xù)一屆免除重新命名。
第八條 是指被評為信用市場或經營戶的單位和業(yè)戶憑卡享受優(yōu)質、優(yōu)先服務,由主管局長直接督辦
第二則 警示內容
第九條 市場經營戶有下列行為被認定為不良行為:(不誠信)
(1)生產、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
(2)生產、經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