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后勤服務經費管理辦法
某學院后勤服務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后勤服務經費的預算與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后勤服務經費的管理堅持實事求是、整體劃塊、分項計算、動態(tài)管理的原則,施行合同約定、成本核算和績效考核。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學校后勤總公司后勤服務經費的管理。后勤總公司應按照學校財務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和合同規(guī)定完善其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章 經費構成
第四條 后勤服務經費由學校撥付資金和服務收入性資金組成。
第五條 學校撥付資金指為滿足學校正常教育教學需求,按照服務項目和合同約定,以滿足公益性服務為原則,撥付給后勤總公司使用的資金。其中水、電、燃氣和必要的政府規(guī)費屬于剛性費用。
第六條 服務收入性資金是指后勤總公司利用學校設施設備,為校內居民、有關經營性單位或個人提供服務后收取的相關費用。
第三章 經費計算
第七條 可納入學校后勤服務經費計算范疇的服務項目包括:
(一)教學及辦公用房物業(yè)管理服務;
(二)學生公寓物業(yè)管理服務;
(三)職工住宅物業(yè)管理服務;
(四)校園環(huán)境物業(yè)管理服務
(五)學校水、電、暖、汽及開水供應服務;
(六)學生食堂飲食及浴室管理和服務;
(七)防洪排澇、防雷防電、節(jié)能減排及環(huán)境治理;
(八)為確保上述服務項目的正常運行而進行的必要的小型維修服務。
第八條 學校撥付資金應根據服務項目和類別,以服務合同和服務質量標準作為經費計算的主要指標,綜合國家定價及市場因素,以學生人數、單位面積作為基本依據,結合人工、材料、水電燃氣運行和若干專項進行分項計算。
第九條 服務收入性資金中的收費項目應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其中對于經營單位的水電費,后勤總公司可實行二級表加價收費。
第四章 經費預算
第十條 學校撥付資金預算以年度為單位,后勤總公司在當年年底前將本年度后勤服務經費使用情況以總報表形式報國有資產與后勤管理處,國有資產與后勤管理處根據相關服務項目、標準和考核情況進行審核,按照具體服務項目、單位面積和計費標準提出其下一年度經費預算,報學校會議批準后執(zhí)行。
第十一條 年度撥付資金原則上不作調整,當市場水、電、燃氣價格波動幅度超過10%或確實有新增服務項目和工作任務時,后勤集團公司可提供相關增加費用報表和實證材料,經國有資產與后勤管理處審核,報學校研究批準后可追加相應撥付資金。
第五章 經費撥付與管理
第十二條 撥付資金由學校每月按照全年總經費的8%支付,由國有資產與后勤管理處審核,主管校領導同意后支取。因學校發(fā)展需要或遇重大改造項目需使用大筆資金時,后勤總公司可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后,可提前支付部分經費。
第十三條 學校在撥付資金總額中除去剛性費用后提留4%作為后勤服務質量保證金。具體管理和使用按照《zz學院后勤服務質量考核辦法(試行)》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學校撥付資金在財務處單獨建賬,專戶管理,由后勤總公司根據工作業(yè)務自行支配,應形成詳細的財務收支報表,并接受年度審計。國有資產與后勤管理處、財務處對資金運行情況進行日常監(jiān)管。
第十五條 服務收入性資金由后勤總公司自行收取或由學校代扣并在財務處建賬管理,應嚴格財務制度,落實收支兩條線,資金主要用于繳納相關成本費用、彌補撥付資金運行缺口和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后勤總公司在后勤服務項目內單項在5000元以上的維修和10000元以上的設備、材料的購置與更新,應向國有資產與后勤管理處提出申請,經審核后,按照學校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執(zhí)行。
第十七條嚴格界定撥付資金和服務收入性資金,禁止故意混淆服務范圍和以撥付資金沖抵服務收入性資金現象,一經核實,除核減相應經費外,處以2-5倍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有資產與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