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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管理及防火規(guī)定(十二篇)

發(fā)布時間:2025-01-14 17:00:02 查看人數:53

施工現場管理及防火規(guī)定

第1篇 施工現場管理及防火規(guī)定

一、施工前,承包單位必須與酒店簽訂《安全施工協(xié)議書》,并由酒店和施工單位直接負責人組成安全領導小組,負責防火安全措施的監(jiān)督落實。

二、根據國家建筑工地安全防火管理辦法有關的規(guī)定,承包單位在工程設計、材料選用、施工方案等方面、必須符合防火規(guī)定和要求,并在開工前報公安消防部門審批。

三、裝飾施工單位要嚴格按設計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施工方案,違反操作規(guī)程。

四、施工現場要設專職安全員,負責工地的安全監(jiān)督,并佩戴明顯標志。工地要制定可行的安全制度、并在顯著位置張貼。

五、施工現場用電要向酒店工程部申請。電器設備需由正式電工安裝,井設置配電箱,計量表;不得隨意亂拉臨時電線;必要的臨時線要使用雙層護套電線。

六、施工單位需要使用明火作業(yè)時,必須事先向酒店工程部辦理動火證,嚴禁非正式電焊工進行電、氣焊、割。操作時要嚴格執(zhí)行消防安全制度,準備好滅火器材和設備。

七、施工中需使用稀料、汽油、脫漆劑等易燃物品時,必須符合《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易燃品要有專用庫房,由專人保管。不得將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施工現場內。

八、 施工中不得大面積使用脫膝劑等易燃液體。盡可能不在現場進行噴漆作業(yè)。必要時要有良好的通風措施。不能和其它工種交叉作業(yè);嚴禁動用明火,必要時必須使用防爆電器等。

九、施工現場嚴禁抽煙,不得將任何火種帶入工地。

十、施工的堆料和施工垃圾不得阻擋消防設備及通道;不得占壓綠地。

十一、施工單位負責對本單位施工人員要進行安全教育。每個人都要遵守酒店安全規(guī)定,配備消防滅火器材。熟悉所在部位的消防設備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十二、施工人員進出酒店要自覺接受保安人員的檢查,不得在酒店非施工區(qū)域閑逛。

十三、施工人員開工前,應將所有人員名單及基本情況(姓名、單位、來自何地、家庭住址、工種)報酒店工程都,并每人交一張-寸免冠照片辦理臨時出入證。出入證要隨時攜帶以便接受保安人員的檢查。

十四、以上各項由工程部監(jiān)督執(zhí)行。對違反規(guī)定者,酒店工程部有權給予批評、罰款以至今其停工整改。

第2篇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guī)定

第五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實行文明施工、安全生產、科學管理,推行現場管理責任制。建筑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統(tǒng)一管理,分包單位在總包單位的統(tǒng)一管理下,對分包工程實施現場管理。

第六條項目經理負責施工現場的全面管理。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執(zhí)行職務應佩帶證明其身份的證卡,明確崗位責任。

第七條 建設監(jiān)理或總包單位可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協(xié)調施工現場內由建設單位直接發(fā)包的其他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

第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建筑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并按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施工組織設計由施工單位的主管單位或部門審批。

建筑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分包單位依據總包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第九條 建筑工程應當在批準的施工場地內組織進行。需要臨時征用施工場地或臨時占用道路的,應按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十條 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確定前,建設單位應會同設計、施工單位報請規(guī)劃、城建、公用設施管理等有關部門,對可能造成周圍建筑物、防汛設施、地下管線損壞或堵塞的建筑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制定相應的技術安全措施,納入施工組織設計,保障現場場地平整,水通、電通、路通。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應放置統(tǒng)一規(guī)格的施工標牌及施工平面圖,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施工現場總代表人的姓名、建筑面積、層數、開竣工日期、施工許可證批準文號等。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設置各項臨時設施。

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機具設備不得侵占場內道路和安全防護等設施。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周邊應按規(guī)定設置連續(xù)、密閉的裝配式圍檔,圍檔材料須優(yōu)質、安全。高層建筑、臨街建筑必須設置封閉式安全防護設施并達到以下要求:

(一) 市區(qū)景觀街路、廣場、繁華地區(qū)施工現場圍檔高度為2米,其他路段施工現場圍檔高度不低于〖qs〗〗1.8〖qs()米;

(二) 高層建筑(〖qs〗)35〖qs()米以上〗必須全封閉作業(yè),自下而上對建筑物進行嚴密圍檔,直到粉裝飾工程結束,方可拆除圍檔;

(三) 施工現場內各類暫設設施一律不準超出圍檔高度,暫設房(棚)頂一律朝場內坡向;(四) 安全防護網等設施要架設整齊,圍護設施破損要及時更換。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內施工區(qū)域與非施工區(qū)域要嚴格分隔,在危險區(qū)域、部位及通道處要有警示標語和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應保證道路暢通,在車輛、行人通過的地方施工應設置溝井坎穴覆蓋物和施工標志,車輛出入施工現場不準夾帶泥沙;排水系統(tǒng)應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tài)。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實行施工現場安全許可證制度。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規(guī)、規(guī)章,加強安全教育和安全宣傳,堅持安全交底制度,嚴格執(zhí)行安全技術方案。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和勞動保護器具,必須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及時消除隱患,保持良好的狀態(tài)。

第十七條 施工機械進入施工現場須經安全檢查合格方可使用。施工機械操作人員應依照有關規(guī)定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操作。

第十八條 施工現場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安全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程,并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施工安全需要的夜間照明,照明燈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條 工程施工需要接設臨時用電、移動電纜、停水、停電、封路等,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通知周圍地區(qū)受影響的單位和居民,方可操作。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應嚴格按照國家消防規(guī)定,建立和執(zhí)行防火管理制度,設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設施并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tài)。在容易發(fā)生火災的地區(qū)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時,應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建筑工程施工中需要進行爆破作業(yè)的,必須持爆破器材使用說明,炸藥的種類、數量、爆破地點及四鄰距離等有關文件和《爆破物品使用許可證》報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按安全規(guī)程進行操作。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發(fā)現電纜或其他不明物等應暫停施工,保護現場,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在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后方可繼續(xù)施工。

第3篇 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guī)定

第五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實行文明施工、安全生產、科學管理,推行現場管理責任制。建筑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統(tǒng)一管理,分包單位在總包單位的統(tǒng)一管理下,對分包工程實施現場管理。

第六條項目經理負責施工現場的全面管理。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執(zhí)行職務應佩帶證明其身份的證卡,明確崗位責任。

第七條 建設監(jiān)理或總包單位可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協(xié)調施工現場內由建設單位直接發(fā)包的其他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

第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建筑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并按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施工組織設計由施工單位的主管單位或部門審批。

建筑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分包單位依據總包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第九條 建筑工程應當在批準的施工場地內組織進行。需要臨時征用施工場地或臨時占用道路的,應按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十條 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確定前,建設單位應會同設計、施工單位報請規(guī)劃、城建、公用設施管理等有關部門,對可能造成周圍建筑物、防汛設施、地下管線損壞或堵塞的建筑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制定相應的技術安全措施,納入施工組織設計,保障現場場地平整,水通、電通、路通。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應放置統(tǒng)一規(guī)格的施工標牌及施工平面圖,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施工現場總代表人的姓名、建筑面積、層數、開竣工日期、施工許可證批準文號等。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設置各項臨時設施。

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機具設備不得侵占場內道路和安全防護等設施。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周邊應按規(guī)定設置連續(xù)、密閉的裝配式圍檔,圍檔材料須優(yōu)質、安全。高層建筑、臨街建筑必須設置封閉式安全防護設施并達到以下要求:

(一) 市區(qū)景觀街路、廣場、繁華地區(qū)施工現場圍檔高度為2米,其他路段施工現場圍檔高度不低于〖qs〗〗1.8〖qs()米;

(二) 高層建筑(〖qs〗)35〖qs()米以上〗必須全封閉作業(yè),自下而上對建筑物進行嚴密圍檔,直到粉裝飾工程結束,方可拆除圍檔;

(三) 施工現場內各類暫設設施一律不準超出圍檔高度,暫設房(棚)頂一律朝場內坡向;(四) 安全防護網等設施要架設整齊,圍護設施破損要及時更換。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內施工區(qū)域與非施工區(qū)域要嚴格分隔,在危險區(qū)域、部位及通道處要有警示標語和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應保證道路暢通,在車輛、行人通過的地方施工應設置溝井坎穴覆蓋物和施工標志,車輛出入施工現場不準夾帶泥沙;排水系統(tǒng)應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tài)。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實行施工現場安全許可證制度。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規(guī)、規(guī)章,加強安全教育和安全宣傳,堅持安全交底制度,嚴格執(zhí)行安全技術方案。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和勞動保護器具,必須定期進行檢查維護,及時消除隱患,保持良好的狀態(tài)。

第十七條 施工機械進入施工現場須經安全檢查合格方可使用。施工機械操作人員應依照有關規(guī)定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操作。

第十八條 施工現場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安全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程,并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施工安全需要的夜間照明,照明燈具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條 工程施工需要接設臨時用電、移動電纜、停水、停電、封路等,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通知周圍地區(qū)受影響的單位和居民,方可操作。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應嚴格按照國家消防規(guī)定,建立和執(zhí)行防火管理制度,設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設施并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tài)。在容易發(fā)生火災的地區(qū)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時,應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建筑工程施工中需要進行爆破作業(yè)的,必須持爆破器材使用說明,炸藥的種類、數量、爆破地點及四鄰距離等有關文件和《爆破物品使用許可證》報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按安全規(guī)程進行操作。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發(fā)現電纜或其他不明物等應暫停施工,保護現場,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在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后方可繼續(xù)施工。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噪聲、振動對環(huán)境的污染和危害,嚴格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 水泥砂漿攪拌等濕作業(yè)現場要設置泥漿沉淀池,不得將未處理的泥漿水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

(二) 除設有符合規(guī)定的裝置外,不得在施工現場熔融瀝青或者焚澆油氈、油漆以及其它會產生有毒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三) 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它措施處理高空廢棄物,不得從建筑物門窗、陽臺等處向外傾倒殘渣廢料,禁止高空揚塵;

(四) 禁止將有毒廢棄物作土方回填;

(五) 對產生噪聲、振動的施工機械,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減輕噪聲擾民,至6時不準施工,但搶修搶險除外,生產工藝上必須連續(xù)作業(yè)的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xù)作業(yè)的,須經所在區(qū)(縣)環(huán)保部門批準;

(六) 嚴禁在施工現場外草坪、綠地、道路和樹林旁堆放物料,搭建臨時設施及施工作業(yè),對施工現場內的道路、樹林、公用設施要妥善保護;

(七) 施工現場要堅持日做日清,對墜落浮著物要及時清理,嚴禁堆積建筑垃圾。

第二十四條 建設、施工單位由于技術、經濟條件等因素對環(huán)境污染不能控制在規(guī)定范圍內的,建設單位應會同施工單位事先報請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施工。

第二十五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應設置必要的符合衛(wèi)生、安全要求的職工生活設施,施工單位應加強現場安全保衛(wèi)工作。

第二十六條 施工現場發(fā)生重大質量、傷亡事故、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報告上級和有關主管部門,并按上級和有關主管部門的決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條 由于特殊原因,建筑工程需要停止施工兩個月以上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自停工之日起三日內將停工原因及停工時間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在15日內拆除現場圍檔和臨建設施,清除場內建筑垃圾。全部工程質量、現場清理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方可解除施工現場的全部管理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qs〗〗2000〖qs()元至2萬元罰款:

(一) 無施工組織設計、未按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的,或對施工組織設計擅自進行重大修改的;

(二) 施工現場圍檔未達到本規(guī)定要求或使用劣質材料的;

(三) 施工現場內施工區(qū)域與非施工區(qū)域未分隔開的;

(四) 違反安全操作規(guī)范安裝和使用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

(五) 施工現場沒有夜間照明或照明燈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六) 無施工現場安全設施或安全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七) 未辦理施工現場安全許可證的;

(八) 發(fā)生人員傷亡事故的;

(九) 無消防設施或者消防設施不合格的;

(十) 生活設施不符合衛(wèi)生要求的;

(十一) 施工現場因管理責任導致污染環(huán)境的;

(十二) 特種作業(yè)人員沒有上崗證書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guī)定,施工中造成周圍建筑物、防汛設施、地下管線損壞或堵塞的,除由有關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外,建筑行政主管部門還應對施工單位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施工和限期改正的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guī)定,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行政執(zhí)行法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對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不及時處理,或弄虛作假、貪贓枉法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guī)定在執(zhí)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施工現場管理規(guī)定

1、大唐信陽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工程施工總的組織與指揮。

2、監(jiān)理部,根據建設單位的授權,對工程建設實行“四控制、兩管理、一協(xié)調”的全過程監(jiān)理。

3、建設單位負責現場的施工總平面管理,力能主干線管理、道路交通、消防保衛(wèi)以及防臺防汛等方面的管理(以下簡稱“管理單位”)。

4、由建設單位授權監(jiān)理單位主持召開各承包單位(含設計、施工、設備承包商)參加的工程施工協(xié)調會議,各承包商應按時參加,會后應共同執(zhí)行工程施工協(xié)調會有關紀要和決議。監(jiān)理單位負責督促與檢查。

施工協(xié)調會議內容如下:

4.1布置工程任務,傳達上級有關指示。

4.2檢查與協(xié)調工程進度,解決工程中存在的問題,促進工程按合同規(guī)定的里程碑進度計劃、施工網絡進度計劃、階段性施工計劃順利執(zhí)行。

4.3檢查與協(xié)調工程質量存在的問題,布置有關質量工作的具體要求。

4.4檢查與監(jiān)督現場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問題。

4.5協(xié)調工程建設內部條件問題(材料、設計、設備、資金)。

4.6 現場各施工承包商的力能及機械互相協(xié)作借用、總平面管理、交通堵斷等問題,由監(jiān)理單位協(xié)助建設單位進行協(xié)調,各施工承包商應予協(xié)助,有關費用按雙方的分包合同或協(xié)議執(zhí)行。監(jiān)理單位督促執(zhí)行。

5、有關施工計劃及報表

5.1各施工承包商應于每月25日、每年12月25日提供月、年基建統(tǒng)計報表及各類工程報告報監(jiān)理單位審查簽證后,報業(yè)主。

5.2各施工承包商應按月提供質量月報(包括每月驗評項目及每季度混凝土生產水平統(tǒng)計評定情況)監(jiān)理單位審查簽證后報建設單位。

5.3各施工承包商按年(每年12月25日)、月(當月25日)提供其下一個年、月的工程進度計劃(含材料、設備、用款計劃)給監(jiān)理單位,經監(jiān)理單位審查簽證后報建設單位批準。監(jiān)理單位監(jiān)督執(zhí)行。

5.4有關年度計劃、月計劃編制內容及報送要求見“進度管理”相關規(guī)定。

6、現場力能主干線管理

6.1現場給水、排水、蒸汽、電、通訊等主要干線稱力能主干線。

6.2力能主干線由監(jiān)理單位協(xié)助建設單位進行管理。

6.3各施工承包商使用力能需與上述主干線聯(lián)接時應事先提出申請,經建設單位批準。在辦理有關協(xié)議后,由建設單位進行聯(lián)接(也可在建設單位監(jiān)督下,由施工承包商予以聯(lián)接)。施工承包商如不辦理手續(xù)亂接,建設單位有權拆除,并按規(guī)定對有關單位進行罰款處理。施工單位送一份經建設單位批準的申請表給監(jiān)理單位備案。

6.4建設單位主干線停止使用時,應事先通知有關施工承包商以利進行必要的準備(事故除外)。

7、進入電廠生產區(qū)域的作業(yè)管理

7.1施工承包商進入電廠生產區(qū)域作業(yè),應按電廠有關規(guī)程辦理安全生產工作票并按照電廠安全生產規(guī)程和要求進行施工作業(yè)。

7.2建設單位應協(xié)助有關施工承包商辦理有關手續(xù),以利工程施工。

7.3施工承包商進入電廠生產區(qū)域作業(yè),應按工作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按照批準的作業(yè)指導書或施工方案進行作業(yè)。工作完工后應工完料凈,并按工作票要求辦理作業(yè)終止手續(xù)。

7.4在電廠生產區(qū)域作業(yè)或需與電廠系統(tǒng)連接時,如發(fā)現系統(tǒng)隔絕后剩余介質無法放盡等事宜,應立即報告建設單位設備管理部聯(lián)系電廠生產部門采取措施。施工承包商的任何人不得擅自聯(lián)系電廠生產人員進行操作(發(fā)生事故情況除外)。嚴禁非電廠生產人員私自操作。

8、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消防管理規(guī)定另見有關制度規(guī)定。

第5篇 施工現場火源安全管理規(guī)定

1.火源須有專人負責管理,負責人的姓名貼在火源處。

2.灶具、燃氣開水爐、電熱器只能在食堂(廚房)內使用,并要嚴格遵守安全使用的有關規(guī)定,未經項目經理同意不得擅自安裝和移動。

3.用火時,使用者不得離開外出,用完要及時息滅或關閉。 來源:考試大

4.每天下班前檢查所有用火設備,做到斷火、斷電、斷氣。

5.每月至少檢查一次灶具管路,電源線路的完好狀況。發(fā)現問題及時排除,必要時請專業(yè)管理部門進行檢修。

6.變配電室、倉庫、材料堆場、宿舍、辦公室和值班室等嚴禁煙火,易燃易爆物品要有交接班制度。

7.各種機械電機、電閘箱禁止用水直接沖洗。

8.消防器材要擺放合理位置,操作人員要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

9.違反安全防火管理規(guī)定,造成事故的責任人,將按事故的損失情況給予相應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6篇 施工現場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施工現場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確保機械設備安全運行和職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為了認真貫徹國務院《設備管理條例》和建設部《施工企業(yè)設備管理規(guī)定》,以加強設備的綜合管理,提高企業(yè)的經濟效益,結合我公司具體情況,現將以下若干規(guī)定頒發(fā)各項目部及施工現場,希認真貫徹執(zhí)行。

第三條? 施工現場必須健全機械設備安全管理體制,完善機械設備安全責任制。各級動力設備部門應負責機構設備的安全使用管理,各級安全部門應負責機械設備的監(jiān)督檢查。企業(yè)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人員,應給予經濟或行政處罰,對認真執(zhí)行本規(guī)定成績突出者應給予獎勵。

第二章 關于施工機械使用管理辦法

第四條? 施工的基礎實施:

1、公司工程部按設備的技術說明書要求,提供設備的基礎圖紙,由施工現場(項目部)實施。

2、各土建施工現場(項目部)按基礎圖和要求如有各類錨固,底腳螺絲、螺栓等鐵器加工,應提前委托加工,交提交加工圖紙,加工完畢按圖紙復驗查收。

3、基礎澆搗完畢后,應有必要的養(yǎng)護期,并對基礎端面進行水平測量,設備底腳螺栓的位置正確性必須復核后進行基礎驗收,詳細填寫驗收單,經驗收合格后各方簽字方可交付安裝。

第五條? 施工機械的安裝實施:

1、施工項目部應在機械安裝的附近設備電箱一只,并要求具有單獨100a空氣斷路及yc3×35+1×10mm3電纜線供使用。另外還對安裝該機的接地打地極接線,然后進行測試表測試,要求不大于4歐姆規(guī)范。

2、安裝人員應嚴格按機械技術說明書的裝拆順序進行,不得遞章裝拆。

3、安裝塔式起重臂長度應按施工組織設計要求的長度進行安裝。

第六條? 施工機械調試實施

在機械安裝完畢以后,應對設備的電器限位裝置,部運轉進行全面的檢查調試,并按說明書的各機種技術性能規(guī)范要求進行。

第七條? 施工機械的驗收實施:

1、在設備安裝調試完畢后由施工項目部牽頭通知公司動力安全科共同進行設備正式使用前的驗收工程。

2、驗收按設備的驗收規(guī)范進行,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驗收達到規(guī)范要求,并經四方在驗收鑒定表中簽證認可,市勞動局和市建委有關部門通過檢測合格后方能正式使用。

3、驗收按如下三方面進行:

⑴外部驗收:主要零部件、各種儀表及整個外觀無短缺;

⑵空運轉試驗:檢查操縱系統(tǒng)的質量,應按動力倍遞次序總成及部件工作情況;

⑶帶負荷檢驗:必要時測定設備的技術性能和使用是否符合技術說明書的規(guī)定。

第八條 施工機械升節(jié)工作實施

1、升節(jié)的順序及方法應嚴格按設備出廠的使用說明書中規(guī)定要求進行,按施工組織設計要求規(guī)定高度。

2、升節(jié)過程中有專人負責,統(tǒng)一步驟聽指揮,并有專人監(jiān)護應注意的關鍵事項。

第九條?施工機械的扶墻工作實施:

1、應按設備的扶墻技術要求進行扶墻,其中扶墻過程中涉及到的扶墻接點預埋件和標準墻桿的圖紙按說明書要求由項目部提供,公司總工負責審核。

2、如果工程項目特殊,其標準扶墻桿不能使用,需要放長或縮短時,施工項目部應提出技術要求說明和草圖,經公司總工審核同意,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機械設備保養(yǎng)制度

第十條? 定期保養(yǎng)的目的和要求:

1、機械設備定期保養(yǎng)應實行單級或多級的保養(yǎng)結構,其目的在于保證正常運轉,延長使用壽命,防止不應有的損壞,從而達到下列目的:

⑴使設備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充分發(fā)揮其效能;

⑵在合理使用的條件下,不致因意外損壞而引起事故影響施工進度:

⑶在使用過程中,可以保持燃、潤滑油料的正常消耗,提高經濟效益;

⑷延長修理周期和使用壽命。

2、定期保養(yǎng)制是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作業(yè)內容主要是:清潔、潤滑、緊圍、防腐、調整、安全,作業(yè)項自按周期長短分級,定期執(zhí)行。

第十一條 定期保養(yǎng)的分級和內容

1、定期保養(yǎng)分為:每日班前保養(yǎng)、一級保養(yǎng)、二級保養(yǎng)、三級保養(yǎng)、四級保養(yǎng)五級。

⑴每日班前保養(yǎng)又分為例行保養(yǎng),是操作人員或設備使用人員上班前和交接班時間進行的保養(yǎng)工作,重點是檢查、清潔、潤滑。

⑵一級保養(yǎng)以潤滑、緊圍為中心,通過檢查,緊圈外部緊固件,并按潤滑周期表加注潤滑脂、加添潤滑油、清洗濾清器或更換過濾蕊。

⑶二級保養(yǎng)以緊固,調整為中心。除執(zhí)行一級保養(yǎng)作業(yè)項目外,還須調整發(fā)動機、電器設備、操作、傳動、制動行走等工作機構的狀況,以及緊圍內外所有的緊固件。

⑷三、四級保養(yǎng)以清除隱患為目的,作業(yè)內容除執(zhí)行一、二級保養(yǎng)作業(yè)項目外,可對部分總成進行解體檢查,可酌情更換一些零件,并對機身進行必要的除銹、補漆等作業(yè)。

第7篇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處罰規(guī)定

為了貫徹執(zhí)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切實搞好安全生產,使本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納入規(guī)范化,標準化軌道,做到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據可查,特制定本項目安全管理處罰規(guī)定。

第一章 現場臨時用電

1、對施工現場配電箱、開關箱的要求:

(1)施工現場中使用的配電箱、開關箱門應有鎖有防雨措施,箱內嚴禁有雜物及工具,發(fā)現一次罰款500元。

(2)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在干燥、通風及常溫場所,不得裝設在有嚴重損傷作用的瓦斯、煙氣、潮氣及其他有害介質中,亦不得裝設在易受外來固體物撞擊、強裂振動、液體浸濺及熱源烘烤場所。發(fā)現一次罰款1000元。

(3)施工現場配置的配電箱、開關箱應有編號、負責人標志,缺少一項罰款500元。

(4)固定式配電箱、開關箱要求箱底與地面和垂直距離大于1.3m,小于1.5m;移動式箱底與地面和垂直距離為0.6-1.2m。一項不符合罰款1000元。

(5)配電箱、開關箱的金屬框架要做保護接零;配電箱必須裝設漏電保護器,并做到一機一閘一漏一箱。一項不符合罰款1000元。

(6)符合“三級配電,兩級保護”的要求,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應分開使用,嚴禁混用,否則罰款2000元。

施工現場的電纜線路應采用穿管埋地敷設,嚴禁沿地面明敷設,如有發(fā)現罰款1000元。

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與保護接零連接,專用保護接零由工作接地、配電室的第一級漏電保護器電源的零線接出,施工現場的所有電氣設備在正常情況下不帶電的外露部分,應做保護接零。包括以下5個部分:

a、電機、電器、手持電動工具和照明器具的金屬外殼;

b、電氣設備傳動裝置的金屬部件;

c、配電屏、配電箱的金屬框架;

d、室內、外配電裝置的金屬框架及靠近帶電部分的金屬圍欄

的金屬門;

e、電力線路的金屬保護管、敷設的鋼管和鋼管外架。

以上任何一個處不符合規(guī)定罰款1000元。

電工必須經過培訓、考核,經有關部門發(fā)給的合格證才能上崗作業(yè),非電工嚴禁拆改電氣設備,如有發(fā)現罰款2000元。

不準使用破損,老化及未包扎好的電纜線,如有發(fā)現罰款1000元。

電動工具沒有定期安全檢驗的有效合格證,沒有漏電保護器,或絕緣損壞,發(fā)現一處罰款500元。

第二章 腳手架作業(yè)

發(fā)現以下隱患每條每次罰款1000元:

1、高處作業(yè)未系好安全帶,高處作業(yè)的架子臨空一側沒有安全網,高處作業(yè)的平臺、陡坡、架子臨空一面必須有1.5米高的安全護欄;

2、腳手架基礎必須硬化處理滿足承載力要求,不積水,不沉降;

3、腳手架必須按要求設置縱、橫向掃地桿,縱橫掃地桿應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舉底座下20cm立桿上;

4、縱向水平桿宜設置在立桿內側,其長度不宜小于3跨;

5、作業(yè)層腳手板應鋪滿、鋪穩(wěn),并設置安全網和防護欄桿;

6、腳手架底層步距不應大于2m;立桿必須用連墻件與建筑物可靠連接;

7、確保腳手架的整體性,不得與井架、升降機一并拉結,不得截斷架體;

8、斜道兩側及平臺外圍均應設置欄桿及擋腳板,欄桿高度應為1.2m,擋腳板高度不應小于180mm;

9、運至地面的材料應按指定地點隨拆隨運,分類堆放,當天拆當天清,拆下的扣件、鐵絲集中處理;

10、施工人員必須帶好安全帽,高空作業(yè)應系好安全帶,穿好防滑鞋,現場嚴禁吸煙;

11、腳手架搭設拆除必須是經過考試合格的專業(yè)架子工,持證上崗;

12、嚴禁凌空透支桿件、物料、扣件及其他物品不能亂扔;

13、嚴格控制施工荷載,不得集中堆料施荷;

14、腳手架驗收合格之前嚴禁使用;

15、腳手架架桿、扣件等材質必須合格。

第三章 安全防護措施

1、腳手架的通道口應設置安全通道,通道上空搭設安全防護棚,防護棚用雙層腳手板鋪設,層間相隔0.8m,兩側用腳手板綁扎,并用安全網封閉維護。在出入口上方設醒目安全標牌。違者罰款1000元。

2、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高空作業(yè)必須系好安全帶,并經常檢查,不使用破損安全帶,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違者罰款200元每次。

3、進入工地禁穿拖鞋、涼鞋、高跟鞋,不許留長發(fā)、長辮,不許戴圍巾、穿裙子,違反一項罰300元。

4、根據高處作業(yè)“四口”臨邊防護要求,設1.2m高防護欄桿,橫桿不少與3道,下設300mm高踢腳板,對預留洞口采取嚴密封蓋,對電梯井洞口設1.2m高固定柵欄門,豎井每層管架上鋪腳板封閉,每三層加設安全網一道;樓梯均設欄桿扶手,用安全網圍護。有一處不合格罰款1000元。

5、主要通道口設安全警示牌,保證足夠的采光和照明,違者罰款500元。

6、嚴禁私自拆除安全防護設施,違者罰款500元。

7、施工現場的起重機、井字架、龍門架等設備若在相鄰建筑物、構筑物的防雷屏蔽范圍以外,應安避雷裝置,違者罰款1000元。

8、高處作業(yè)嚴禁坐在平臺邊緣、孔洞邊緣或騎坐在欄桿上休息,違者罰款1000元。

第四章 基坑施工

發(fā)現以下隱患每次罰款1000元:

1、應設置臨邊防護欄桿由二道橫桿及欄桿柱組成,上橫桿離地高度為1.2米,下橫桿桿離地高度為0.6米,立桿應牢固可靠;

2、防護欄桿必須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網封閉;

3、所有護欄用紅白油漆刷上醒目的警示色,懸掛提示標志,護欄周圍懸掛“禁止翻越”、“當心墜落”等禁止、警告標志;

4、基坑周圍應明確警示堆放的鋼筋線材不得超越基坑邊3米范圍警戒線,基坑邊警戒線內嚴禁堆放一切材料;

5、當基坑開挖深度范圍內有地下水時,應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沿基坑周邊防護欄處應設置一明排水溝,排除雨季的暴雨突然而來的明水,防止排水溝泄水不及,在基坑一側設一積水池,并及時將積水抽抽走;

6、坑邊堆置材料包括沿挖土方邊緣移動運輸工具和機械不應離槽邊過近,距坑槽上部邊緣不少于2米,槽邊1m以內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機具;

7、基坑邊沿應設置“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當心基坑、當心塌陷、當心墜落、必須佩戴安全帽”等標志,夜間懸掛紅色警示燈。

第五章 施工現場特種作業(yè)

1、塔吊、施工升降機安裝或搭設完畢,無辦理驗收(包括階段驗收)手續(xù)就投入使用的,(經驗收簽證單為依據)每出現一例罰款6000元。

2、升降機司機應嚴格遵守《施工升降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 ,持證上崗,嚴禁酒后作業(yè)、擅離職守,嚴禁帶病運行,違者罰款2000元。

3、切割機、圓盤鋸、電動砂輪機要有護罩,違反一項罰款500元。

4、嚴禁無證駕駛、違章駕駛、酒后駕駛發(fā)現一處罰款1000元。

5、嚴禁翻斗車、自卸車車廂載人,發(fā)現一次罰款1000元。

6、不得在機車車輛下、機械設備等下面或有倒塌危險、有毒氣體和過分濕潮的地點附近休息、飲食、乘涼或避風雨,如有發(fā)現每人每次罰款500元。

7、非機械操作人員及電工操作人員,不得玩弄、修理機(電)械設備,違者罰款500元,并對機械造成危害的視機械損害程度進行賠償。

8、電工作業(yè)人員、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金屬焊接(氣割)作業(yè)人員、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工程機械(含起重設備)操作手、建筑登高架設作業(yè)者,以及符合特種作業(yè)人員定義的其他作業(yè)人員等特種作業(yè)人員無證上崗,每人每次罰款2000元。

9、電氣焊時,電焊工應嚴格按照《電氣焊安全操作規(guī)程》,穿戴好勞保用品,戴好防護鏡和面罩。發(fā)現違規(guī)每次罰款500元。

10、現場內電氣焊時,看火人未到位,無防護措施的,罰款1000元。

11、班組動火作業(yè)氣瓶擺放距離不足5米,離動火作業(yè)不足10米的,罰款1000元。

第六章 消防措施

1、用電安全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各部門下班后,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子、碘鎢燈等大功率電器;

以上違規(guī)行為發(fā)現一次罰款5000元。

2、用火安全

(1)嚴格執(zhí)行動火審批制度,不開具動火證私自動火的罰款3000元。

(2)動火作業(yè)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10米區(qū)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yè)后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違者罰款1000元。

(3)如在作業(yè)點就地動火施 工,應按規(guī)定向作業(yè)點所在單位經理級(含)以上主管人員申請,申請部門需派人現場監(jiān)督;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yè)必須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違者罰款1000元。

3、嚴禁在禁煙、禁火場所抽煙,發(fā)現一次罰款1000元。

4、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位置或改為它用,發(fā)現一次罰款1000元。

5、在建建筑物內住人罰款2000元。

6、嚴禁亂丟擦拭物(破布、棉紗、紙張等)、易燃物、廢油罰款500元。

第七章 文明施工

1、施工現場,嚴禁穿拖鞋,高跟鞋,赤膊,赤腳等行為,違者罰款300元。

2、在施工現場打鬧,,賭博等不良行為,如有發(fā)現罰款5000元。

3、施工現場嚴禁打架,群毆,鬧事等行為,如有發(fā)現罰款10000元。

4、施工現場嚴禁焚燒各類廢棄物,違者罰款2000元。

5、施工現場應設置封閉式垃圾站,嚴禁隨意傾倒生產、生活垃圾,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類存放,并按規(guī)定及時清運消納,違者罰款5000元。

6、嚴禁酒后作業(yè),如有發(fā)現每人每次罰款1000元。

第八章 貨車管理

1、車輛駕駛人員必須有車輛駕駛證、行駛證、硬牌照、保險等,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駕駛員嚴禁駕駛車輛上路,如有發(fā)現罰款20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都由當事人自負。

2、嚴禁帶病作業(yè),確保車輛燈光齊全,制動有效,配備滅火器,后視鏡、雨刷、防火排氣筒等安全附件完好,如有發(fā)現罰款1000元。

3、車輛駕駛員車輛進入廠區(qū),應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和場內有關規(guī)定,嚴禁超速、超重、超寬,或運輸危險物資,如有發(fā)現罰款3000元,由此發(fā)生的事故造成的損失,由車輛駕駛員全面承擔。

4、車輛駕駛員要杜絕酒后駕車,如有發(fā)現罰款2000元,因酒后駕車發(fā)生的責任事故由車輛駕駛員自負。

5、車輛駕駛員須定車定人,不得將車輛轉借他人或者交于無證人員駕駛,發(fā)現一次罰款1000元。

6、車輛駕駛員車輛在場內作業(yè),造成甲方、車輛駕駛員人員安全事故、設備設施的財產損失或對第三方造成的損失由車輛駕駛員承擔,并罰款1000元。

7、倒車卸料時,必須服從指揮,注意周圍人員,發(fā)生異常立即停車,嚴禁在高壓線下進行清洗作業(yè),如有發(fā)現罰款1000元。

第九章 安全管理

1、項目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正常的安全檢查,各班組必須認真配合檢查和整改,不得阻撓,打擊報復或辱罵檢查人員,違者罰款2000-10000元,情節(jié)嚴重的將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2、對項目部、提出的“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未及時整改或不積極配合的給予經濟處罰5000元;第二次復查仍未整改的加倍罰款10000元;屢教不改,令其停工整頓,并給予3萬元罰款。

3、在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工傷安全事故,所發(fā)生的醫(y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均由責任分包單位承擔,項目部并根據發(fā)生事故嚴重程度對分包單位進行罰款:

a、發(fā)生輕傷事故 (一般傷害不太嚴重,休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的事故)的處以5萬元罰款。

b、發(fā)生重傷事故的處以10萬元罰款。

凡具下列情況之一的,均為重傷事故:

①經醫(yī)生診斷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②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的;

③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的灼傷、燙傷或非要害部位的灼傷、燙傷占全身面積1/3 以上的;

④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⑤眼部受傷較重,有失明可能的;

⑥手部傷害:大拇指軋斷一節(jié),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拇指

任何一只軋斷兩節(jié)或任何兩指各斷一節(jié)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不能自由伸屈、殘廢的;

⑦腳部傷害:腳趾斷二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殘廢的;

⑧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⑨凡不在上述范圍內的傷害,經醫(yī)生診斷后,認為受傷較重,可根據實際情況參考上述各點,由企業(yè)行政部門會同工會提出初步意見,報當地勞動部門審查確定。

c、發(fā)生死亡事故罰款15萬。

死亡事故:指死亡(含傷后一個月內死亡)3人以下事故。

d、發(fā)生重大死亡事故 罰款15萬×傷亡人數。

重大死亡事故 :是指死亡3人或3人以上、特大事故死亡人數以內的事故。

第8篇 施工現場用火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1.總則

1.1. 為了確保施工進度和裝置生產安全,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fā)生,根據公司用火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特制定本專項管理規(guī)定。

1.2.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施工現場預制、加工場所和安裝現場內的承包商的動火作業(yè)管理。

1.3. 在施工區(qū)域內一般用火只需辦理固定用火作業(yè)票。

1.4. 在裝置區(qū)域動火作業(yè)時,需執(zhí)行公司相關動火規(guī)定。

1.5. 施工裝置與生產裝置碰管作業(yè)動火和施工區(qū)域與生產裝置間距少于15米的用火作業(yè)比照1.4執(zhí)行。

1.6. 本規(guī)定未盡事宜或存在與國家和行業(yè)有關規(guī)定相抵觸之處,則按國家和行業(y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職責

2.1. 公司hse職責

對施工作業(yè)現場承包商的動火作業(yè)進行檢查監(jiān)督。

2.2. 總包商/監(jiān)理公司職責

負責現場的動火檢查、監(jiān)護。

3. 用火作業(yè)內容

3.1. 各種焊接、切割作業(yè);

3.2. 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

3.3. 防腐、襯里作業(yè);

3.4. 化學清洗及脫脂作業(yè);

3.5. 熱處理作業(yè)和化學檢測作業(yè);

3.6. 火焰煨管,熬制瀝青作業(yè);

3.7. 爆破作業(yè)和錘擊作業(yè);

3.8. 機動車輛進入施工現場。

4. 一般規(guī)定

4.1. 用火作業(yè)施工人員上崗前,必須按規(guī)定進行上崗前的用火安全教育,掌握用火作業(yè)的安全基礎知識,并會使用消防器材;

4.2. 用火作業(yè)的施工現場,必須配置消防器材,并保持消防道路暢通;

4.3. 用火前必須進行施工交底,熟悉工作范圍、周圍環(huán)境、撤離路線;

4.4.按規(guī)定辦理動火票,明確監(jiān)護人;

4.5. 用火作業(yè)部位附近有可燃、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即用火作業(yè)部位附近必須放置有效的滅火器材)前,不得動火;

4.6. 與外部相連的管道與設備,在未查清有無險情之前,不得動火;

4.7. 附近有與明火作業(yè)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yè)時,不得動火;

4.8. 在有可燃、易爆氣體的區(qū)域進行爆破和錘擊作業(yè)時,應先對現場的可燃、易爆氣體含量進行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4.9. 油漆作業(yè)地點周圍的30米半徑內,作業(yè)時及作業(yè)完畢后的24小時以內,不得動用明火;

4.10. 在設備、容器內進行防腐、襯里作業(yè)時,作業(yè)人員不得穿產生火花的釘子鞋和衣服,不得攜帶火種,嚴禁在襯里作業(yè)的同時進行電火花檢測及針孔檢測;

4.11. 進行化學清洗、脫脂和防腐涂料涂刷作業(yè)的場所應嚴禁煙火;

4.12. 進行靜電噴漆作業(yè)時,應進行靜電接地,防止產生靜電火花;

4.13. 施工完畢,應仔細檢查清理現場,熄滅火種、切斷電源后方可離開;

5. 高處作業(yè)用火規(guī)定

5.1. 高處作業(yè)用火時,必須設置防止火花飛濺墜落的設施,并對其下方的可燃物、易燃物、機械設備、電纜、氣瓶等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否則不準動火;

5.2. 高處作業(yè)用火時,不得與防腐施工同時進行垂直交叉作業(yè);

5.3. 高處電焊、氬弧焊作業(yè)人員在未到達作業(yè)位置之前,不得開啟電源;

5.4. 高處交叉動火作業(yè)時,應設專人監(jiān)護;

5.5. 風力大于5級時禁止高處作業(yè)用火。

6. 監(jiān)督和監(jiān)護

6.1. 施工承包商的hse監(jiān)督員要加強施工用火作業(yè)的監(jiān)督和檢查,發(fā)現問題應責令停工整改,并監(jiān)督整改情況。

6.2. 對動火作業(yè)的重點或危險部位,總包商的hse監(jiān)督員必須到位,進行全過程監(jiān)督;施工承包商專職或兼職hse監(jiān)督員必須現場監(jiān)護。

7.本規(guī)定由hse部起草、解釋并歸口管理。

第9篇 施工現場標識管理規(guī)定

1 供施工分承包商施工用的圖紙文件均應有“供施工用”圖簽標識。

2 運抵現場的設備材料應按照設計文件中對產品的規(guī)格、位號、材料標號等的要求,建立與設計文件表示方法一致的銘牌或標牌標識。

3 施工分承包商采購的設備材料標識應與設計文件相一致在材料檢查中,如發(fā)現有不合格品,應做出明顯狀態(tài)標識。

4 在搬運、貯存和交付過程中,庫房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應保護好產品標識,若一旦因故損壞時應立即修復。

5 成批產品的標識,入庫后需分小批出庫時,應按規(guī)定進行標識轉移(如板材牌號、批號、爐號的轉移;管材牌號、批號等的轉移,以及線材、型材色標的轉移)。嚴格防止使用無標識的產品。

6 施工現場安全和危險警告標示

7 為確保設備在使用中或在修理中的運作安全,必須在其控制開關柜處加附危險警告標簽。

8 現場埋設的電纜應按照規(guī)范加設標志樁。

9 進入現場的施工機械應經總承包商安全人員檢查合格后加檢驗標簽,有檢驗標簽的施工設備才能運行。

10 施工分承包商搭設的腳手架,應經總承包商安全人員檢查合格后加檢驗標簽,才能投入使用。

11 所有超過1.2米的挖掘工作應設有欄障、繩子等,要有足夠的標志使日夜都清晰可見。

12 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車輛行駛限速標志。

第10篇 基礎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guī)定

1.施工隊必須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認真執(zhí)行國家部、省、局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法規(guī)、規(guī)程、制度,抓好措施落實。

2.施工隊針對施工實際情況制訂出安全生產各項具體措施,在施工設計中要有安全的內容,并要根據施工中發(fā)現的問題不斷補充完善。

3.施工隊進場前必須對現場及其周圍環(huán)境(包括架空線路和地下管網)進行調查,在確認符合施工安全的情況下方可進場施工。

4.開工前要組織有關人員對安裝好的設備、設施、材料堆放等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經檢驗合格方可開工。嚴禁違章指揮、違章冒險作業(yè)。

5.開工前,現場負責人要向場內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6.施工過程要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發(fā)現問題要及時整改。要建立工地領導值班制度,負責現場生產、安全管理,做好工作記錄。

7.現場所有機械傳動部位裝設防護欄(罩)、危險部位、地段應設欄桿,懸掛警告、警示標志。

8.經常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對工人進行勞動紀律和安全技術培訓教育,特殊工種必須經專門教育培訓,持證上崗。

9.搞好文明生產。各種設備、設施安裝牢固平穩(wěn),材料堆放整齊,道路暢通,場內廢料要及時清理。

10.工地用電嚴格按照jgj46-88《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嚴禁在高壓電網下作業(yè)和進行鉆塔整體搬遷。

1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要求,建立工地消防制度,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嚴格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的管理制度。

12.遵守當地對施工現場管理的各項制度。

二、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制

㈠ 項目經理安全職責:

1.是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各項規(guī)程、制度,堅持“五同時”,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書》中的各項責任、制度。

3.組織和制訂安全生產措施,定期向職工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4.嚴格執(zhí)行用工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各項安全活動和職工的安全教育。

5.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安全管理問題和事故隱患,責成有關部門和人員限期整改。

6.遵守當地施工管理規(guī)程、制度,搞好文明生產。

7.發(fā)生工傷事故按有關規(guī)定要求,做好調查、處理和報告工作,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做到“三不放過”。

㈡ 技術負責人安全職責:

1.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協(xié)同項目經理搞好安全生產工作,是施工安全技術的直接責任人。

2.根據工程項目規(guī)模、特點,組織編制和審查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督促有關人員落實。

3.在向各部門、人員交底施工技術時,要同時交底安全技術措施,并督促檢查落實。

4.在推廣使用新技術、新方法、新設備時,應制定出安全防范技術措施。

5.參加工地安全生產檢查活動,發(fā)現不安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督促整改。

6.按照上級的布置,組織開展各項安全活動和職工的安全教育。搞好現場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7.參加工傷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制定防范措施。

第11篇 項目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識管理規(guī)定

一、安全警示標志的張掛

1、施工現場必須對安全警示標志進行統(tǒng)一規(guī)劃,繪制安全警示標志布置平面圖,并嚴格按平面圖進行布置并制定管理辦法。

2、在容易發(fā)生事故或危險性較大的場所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如: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作業(yè)區(qū)、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鋼支撐、“四口五邊”、高空拼裝作業(yè)區(qū)、動火作業(yè)區(qū)、機械設備、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和電器設施、機械設備檢修等作業(yè)。

3、蓋板、操作平臺踢腳板應涂刷黃黑相間的安全色,腳手架各桿件、臨邊防護欄桿應涂刷紅白相間的安全色?,F場安全色的使用應符合gb2893-2001《安全色》標準。

4、安全警示標志設置的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huán)境信息標志牌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標志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5、安全警示標志應當設置于醒目、明亮的地點,保證作業(yè)人員和其他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易于看見。特殊場所安全警示標志應加設照明。

6、多個標志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7、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二、安全警示標志的管理

1、施工現場必須指定安全警示標志管理責任人,專門負責現場安全警示標志的維護和管理。

2、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一經張掛,未經管理責任人或項目經理許可,嚴禁覆蓋、遮擋、更換、變動和拆除。任何人都不允許在安全警示標志上涂抹、修改、張貼其他物品。

3、管理責任人應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保證警示標志張掛牢固可靠,清潔醒目。如發(fā)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第12篇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重慶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重慶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重慶市行政區(qū)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含室內裝修、外立面改造)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

施工單位是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律法規(guī)與技術規(guī)范,并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實施統(tǒng)一管理,對施工現場總平面布局、臨建設施、安全疏散、臨時消防設施、作業(yè)防火及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進行總體規(guī)劃,確保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落到實處。

第四條

在建工程所用保溫、防水、裝飾、防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guī)定要求。

在建工程的外腳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護架的架體,宜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搭設,并使用阻燃的安全網。

第二章消防安全職責、制度

第五條

工程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同時,工程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明確一名以上的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項目安全員擔任),具體負責施工現場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制訂并落實以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或制度:

(一)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二)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三)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四)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設施管理辦法;

(五)施工現場動火管理制度;

(六)施工現場易燃、易爆物管理辦法;

(七)施工現場臨時配電及用電管理辦法;

(八)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九)施工現場應急預案演練制度;

(十)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辦法。

第三章施工現場平面布局

第七條

施工現場宜設置2個或2個以上出入口,滿足人員疏散、消防車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現場條件限制,只能設置1個出入口時,應在場內設置滿足消防車通行的環(huán)形道路或回車場地。

施工現場周邊道路能滿足消防車通行及滅火救援要求時,施工現場出入口至少應滿足人員疏散的要求。

第八條

固定動火作業(yè)場不宜布置在辦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堆場和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庫房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側。

第九條

易燃、易爆物品應按其種類、性質分別設專用存放庫房,并應設置在遠離火源、固定動火作業(yè)場、疏散通道及人員和建筑物相對集中的避風處。

第十條

宿舍、鍋爐房和食物制作間不應設置于在建工程內。可燃、易燃和易爆物品存放場所禁止布置在高壓線下。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辦公、生活、生產、物料存貯等臨建設施功能區(qū)宜相對獨立布置。臨建設施之間的防火間距應能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管理規(guī)定要求。

第十二條

臨建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下表的規(guī)定。

臨建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m)

名稱

臨建設施

辦公用房、宿舍

食物制作間、鍋爐房

發(fā)電機房、變配電房

可燃材料庫房

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

固定動火作業(yè)場

易燃、易爆物品庫房

在建工程

高度不大于24m

101010高度大于24m

15101515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內應設置臨時消防車道。施工現場周邊道路滿足消防車通行及滅火救援要求時,可不設置臨時消防車道。

第十四條

消防車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消防車道應滿足消防車接近在建工程、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和可燃、易燃物品存放區(qū)的要求;

(二)消防車道的凈寬和凈空高度分別不應小于4m;

(三)消防車道宜設置成環(huán)形,如設置環(huán)形車道確有困難,應在施工現場設置尺寸不小于15m×15m的回車場;

(四)消防車道的右側應設置消防車行進路線指示標志。

第十五條

在建工程應設置臨時疏散通道及出口。

臨時疏散通道可利用在建工程結構已完的水平結構、建筑樓梯,也可采用不燃及難燃材料制作的其他臨時疏散設施。對于房屋建筑,作業(yè)位置距疏散通道出入口的最大疏散距離不應大于30m,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h;疏散通道的側面如為臨空面,必須沿臨空面設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防護欄桿。

疏散通道出口不宜設置大門,如確需設置大門,應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打開,且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第四章臨時消防設施

第十六條

施工現場應設置臨時消防設施。

施工現場宜采用已施工完畢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設施兼作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設施。永久性消防設施的設置應與在建工程主體結構施工保持同步,但與主體結構工程施工進度的差距不應超過3層。

受施工條件限制,永久性消防設施無法施工或無法正常使用時,應落實有效容積能滿足火災延續(xù)時間1h室內消防用水量要求的臨時消防水源,并根據施工進度同步敷設消防供水管道,每2層設置1只消防卷盤。

臨時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給水管網、天然水源或臨時消防水池。當臨時消防水源的給水壓力不能滿足消防給水管網壓力要求時,應設置消防水泵。

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的下列場所應配置滅火器:

(一)可燃、易燃物存放及其使用場所;

(二)動火作業(yè)場所;

(三)自備發(fā)電機房、配電房等設備用房;

(四)施工現場辦公、生活用房;

(五)其他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

第十八條

滅火器的類型應與配備場所的可能火災類型相匹配;每個部位配置的滅火器數量不應少于2具。

第十九條

臨時疏散通道及出口應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識和夜間照明;對于無天然采光的疏散通道應增設人工照明設施,無天然采光的場所及高度超過50m的在建工程,疏散通道照明應配備應急電源。

第五章

電氣線路及明火作業(yè)管理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的電氣線路敷設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施工現場的動力和照明線路必須分開設置,配電線路及電氣設備應設置過載保護裝置;

(二)嚴禁使用陳舊老化、破損、線芯裸露的導線;

(三)當采用暗敷設時,應敷設在不燃燒體結構內,且其保護層厚度不宜小于30mm。當采用明敷設時,應穿金屬管、阻燃套管或封閉式阻燃線槽。

(四)嚴禁不按操作規(guī)程和要求敷設或連接電氣線路,嚴禁超負荷使用電氣設備。

第二十一條

施工作業(yè)安排時,宜將明火作業(yè)安排在使用可燃、易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業(yè)之前。具有爆炸危險的場所禁止明火作業(yè)。

采用可燃保溫、防水材料進行保溫、防水施工時,應組織分段流水施工,并及時隱蔽,嚴禁在裸露的可燃保溫、防水材料上直接進行動火作業(yè)。

室內使用油漆、有機溶劑或可能產生可燃氣體的物資,應保持室內良好通風,嚴禁明火作業(yè)和吸煙。

施工現場調配油漆、稀料、醇酸清漆等危險作業(yè)應在在建工程之外的安全地點進行。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需要使用明火作業(yè)的,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動火單位和人員應按照施工現場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xù),落實現場監(jiān)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二)動火施工人員應遵守消防安全規(guī)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yè)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四)外立面改造、室內裝修工程等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需要使用明火施工時,施工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場所)應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qū)域和其他區(qū)域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qū)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jiān)護,保證施工區(qū)域和其他區(qū)域的消防安全。

第六章日常檢查巡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第二十三條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檢查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消防安全狀況。檢查的重點部位為員工宿舍、廚房、臨時倉庫、堆場、變配電房等。

第二十四條

檢查的形式為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包含以下方面:

(一)防火巡查

1、防火巡查頻次和人員

(1)施工現場的防火巡查應保證每日不少于兩次,其重點應加強對員工宿舍的夜間巡查,應保證每晚不少于一次;對臨時消防水源、消防設施的巡查應每日不少于一次。

(2)防火巡查由工程施工單位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負責,由施工現場安全員和設備維修人員具體實施。

2、防火巡查內容

(1)臨建設施的布置是否占用防火間距。

(2)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是否布置在高壓線下;

(3)有無亂拉、亂設臨時電氣線路、增設大功率電器設備等違章用電的情況;

(4)有無使用明火照明、不規(guī)范使用蚊香、蠟燭或擅自使用煤油爐、液化氣灶等違章用火的情況;

(5)臨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臨時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6)臨時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整、被埋壓、圈占、遮擋;

(7)臨時消防水源儲水量是否滿足消防用水量要求;

(8)裝修工程施工現場作業(yè)層的醒目位置是否放置安全疏散示意圖;

(9)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10)巡查人員應如實填寫巡查中發(fā)現的消防安全問題及處置情況;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均應在巡查記錄上簽名,存檔備查。

(二)防火檢查

1、防火檢查頻次和人員

(1)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應至少每月組織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設備維修人員等有關人員進行一次施工現場的防火檢查;

(2)工程施工單位所屬各部門或區(qū)段負責人應至少每周組織本部門或區(qū)段員工對責任區(qū)域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2、防火檢查內容

(1)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執(zhí)行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2)施工現場用火作業(yè)、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qū)等區(qū)域的劃分情況,是否有明顯的區(qū)分標志;

(3)是否違章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4)對固定或臨時消防設施至少每月進行一次檢查,檢查和全面檢測記錄應存檔備查,確保完整好用;

(6)各部門或區(qū)段每日防火巡查情況、消防值班情況和記錄情況;

(7)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8)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9)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10)防火檢查應如實填寫相應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或單位負責人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名,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五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加強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一)工程施工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立即消除;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根據本施工現場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及負責的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二)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工程施工單位應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fā)火災或者一旦發(fā)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止施工。

(三)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驗收,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七章火災撲救和宣傳培訓

第二十六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結合工程實際,配齊必備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具,編制初起火災處置應急預案,成立義務消防隊并定期組織演練,全力組織撲救初起火災。

第二十七條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制定符合施工現場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按照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第二十八條

施工現場發(fā)生火災后,發(fā)現火災的人員應立即呼救并報“119”火警,通知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使用消火栓、滅火器等進行初期處置。

第二十九條

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義務消防隊應在3分鐘內形成應急戰(zhàn)斗力量,按照預案分工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有關人員趕赴火場,與公安消防隊保持通訊聯(lián)絡,向單位火場指揮員報告火災情況,將火場指揮員指令下達有關人員。

(二)根據火災情況,使用現場消防設施、器材撲救初起火災。

(三)向火場有關人員提供防護裝備,救護、轉移傷員。

(四)警戒火場險情,阻止無關人員進入火場,維護火場秩序,接應公安消防隊到達火場。

第三十條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員工應當熟悉疏散逃生路線以及引導人員疏散程序,掌握避難逃生設施使用方法,具備火場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發(fā)生火災時,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疏散:

(一)施工現場宿舍區(qū)發(fā)生火災時應指定一至兩名員工作為疏散引導員,負責組織火場人員有序疏散。

(二)火災發(fā)生后,疏散引導員應當立即通過擴音器或喊話等方式,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火場人員逃生。

(三)火災無法控制時,工程施工單位火場指揮員應當命令所有參加火災處置人員撤離。

第三十一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利用工程進場前、節(jié)假日等重點環(huán)節(jié)和重要時段,對全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一)工程施工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yè)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二)通過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使每名員工了解消防法律、法規(guī);掌握施工現場、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掌握本崗位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及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掌握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引導人員疏散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guī)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臨建設施,是指為建設工程施工服務,并隨施工進度建造或拆除的辦公、生活、生產用非永久性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二)臨時消防設施,是指設置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用于撲救施工過程中初起火災的器材、設備和設施。包括滅火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tǒng)和臨時消防應急照明等。

(三)臨時疏散通道,是指由不燃、難燃材料制作,供人員在施工現場發(fā)生火災或意外事件時安全撤離危險區(qū)域,并到達安全地點或安全地帶所經路徑,如走道、樓梯、斜道、爬梯和道路等。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施工現場管理及防火規(guī)定(十二篇)

一、施工前,承包單位必須與酒店簽訂《安全施工協(xié)議書》,并由酒店和施工單位直接負責人組成安全領導小組,負責防火安全措施的監(jiān)督落實。二、根據國家建筑工地安全防火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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