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消防管理辦法范本
一、目的:為使消防搶救工作充分發(fā)揮組織功能,一旦發(fā)生火災,盡量使災害減到最低程度,以免延誤搶救時效,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二、范圍:公司消防安全委員會成員及全體員工。
三、消防人員規(guī)劃及職能:
3.1按部門、地域編組劃分
3.2指揮及組長應由身體健康的管理干部擔任,成員亦需身體健康。
3.3公司消防安全委員會分為總指揮、副總指揮、警戒組、滅火組、拆卸組、救護組、疏散組。
3.4總指揮:負責指揮全盤消防救災事宜及策劃防火管理。
3.5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召集所屬救災人員從事救災工作迅速順利進行。
4.0 消防人員職能
4.1警戒組:由保安人員擔當。
4.1.1報警。
4.1.2引導消防車及消防人員。
4.1.3迅速打開各通道及疏散口。
4.1.4維持秩序,嚴防趁火打劫者。
4.2滅火組:
4.2.1掌握滅火器和消防栓的使用。
按滅火器及消防栓的數量定人數(10-20人)。
4.2.2各種消防設施及器材的檢查維護與使用。
4.3.3當遇到火警時,全體人員火速趕到現場,接受指揮參加滅火行動。
4.3.4搶救貴重或危險物資。
4.3拆卸組:
4.3.1電源的截斷。
4.3.2火源的疏導及搶救時拆除所有障礙物。
4.3.3防火體的設立。
4.4救護組:
4.4.1應接受特定緊急護理訓練。
4.4.2負責傷患的搶救及緊急醫(yī)護,送醫(yī)院急救等任務。
5.0、各組成員應注意事項:
5.1滅火組:
5.1.1應了解公司建筑內外格局及修改隔間后的狀況。
5.1.2了解電及瓦斯所鋪設的路線。
5.1.3了解公司內部所有裝修材料的性能。
5.1.4所有消防設施的放置地點。
5.1.5了解消防設備的保養(yǎng)維護與操作方法。
5.1.6了解火的走勢。
5.1.7了解所有逃生的路線。
5.2拆卸組:
5.2.1負責搶救時拆除所有的障礙物的人員:
a了解公司建筑內外格局及修改間隔后的狀況。
b了解室內外的通風設施。
c了解公司內部所有裝修材料的性能。
d了解火的走勢及所有的逃生路線。
5.2.2負責水源疏導的人員:
a了解水源及抽水馬達開關所在。
b了解水壓狀況。
c平時對水源做定期檢查。出水口是否有堵塞的現象。
d了解所有逃生的路線。
5.2.3負責電源及燃氣截斷的人員:
a了解電、氣總開關及各分開關所在。
b了解電及燃氣管道的路線。
c了解所有逃生路線。
5.3救護組:
5.3.1應接受緊急救護的工作。
5.3.2應配備急救箱。
5.3.3應了解一般藥物的使用。
5.3.4了解所有的逃生路線。
5.4警戒組:
5.4.1對公司建筑內外格局深入了解。
5.4.2了解所有的逃生路線,以便疏導他人逃生。
5.4.3在出入口皆應有人員負責防止離去的人員再次進入火場拿物品或錢財。
5.4.4阻止歹徒趁火打劫。
5.5疏散組:
5.5.1了解公司警鈴設備(設置所在地)。
5.5.2了解公司所有通信設備的所在地及使用方法。
5.5.3了解公司建筑內外格局。
5.5.4了解公司內所有裝修材料的性能。
5.5.5了解火的走勢。
5.5.6了解所有的逃生路線。
5.6以上各組人員均應配備防毒面具和防煙袋。
6.0火警通報順序:
6.1 白天發(fā)生火災時,應立即按警鈴并通知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及消防搶救人員,就火勢或依總指揮指示,聯絡消防部門。
6.2夜間或假日發(fā)現火警時廠內人員立即通知值班保安,值班保安立即電話呼叫有關人員到現場,并通知有關部門主管。
7.0 全體人員應注意事項:
7.1 消防委員會成員每年均得參加消防演練。
7.2當某部門現場發(fā)生火災時,全體人員應保持鎮(zhèn)定,按警鈴報警器,并迅速擔負起搶救工作,不可袖手旁觀,等待消防人員前來搶救而延誤時機。
7.3 迅速切斷配電箱總電源。
7.4 消防人員抵達現場后,除參與搶救工作外,其余人員應從速遠離現場,以免影響或妨礙搶救工作的進行。
7.5現場有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應迅速搬離。
第2篇 酒店消防管理處罰辦法
酒店消防管理處罰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酒店消防管理工作,保護酒店財產和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國家其他有關規(guī)定,結合酒店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違反消防法規(guī),妨礙公共消防安全,阻礙消防工作正常進行,以及其他違反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影響消防安全,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本辦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均屬違反消防管理行為。
第三條 凡在酒店人員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均依照本辦法進行處罰。
第二章 處 罰
第四條 消防管理處罰分為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罰款
(四)辭職處分
(五)拘留
(六)查封
(七)賠償損失
第五條 有下列違反消防管理行為之一的部門和責任者,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警告、二百元以下罰款,辭職處分
(一)忽視消防安全工作,不認真履行消防管理職責、管理混亂、經督促無明顯改進,造成一般火災事故的;
(二)其他部門存在火險隱患,經提出改善要求拒不執(zhí)行的;
(三)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章作業(yè),或指派未經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的職工上崗獨立從事有火災危險作業(yè)的;
(四)未經公司董事長同意,改變建筑物用途,違反消防法規(guī),未經公司董事長檢驗,出現火險、火災的;
(五)占用防火間距、堵塞、破壞消防通道的;
(六)逾期不拆除臨時建筑、影響消防安全的;
(七)儲存、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不執(zhí)行有關安全法規(guī),經指示不改的;
(八)違反規(guī)定,在辦公室、寢室內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或將這些物品帶入酒店的;
(九)在禁止用火的區(qū)域、場所、擅自動火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災行為的;
(十)更夫、值班人員當班飲酒或不按規(guī)定檢查巡邏,擅離職守發(fā)生火險、火災的;
(十一)電工、焊工、司爐工及其它有可能涉及動火的工種違章操作可能引起火災的;
(十二)在宿舍樓走廊、樓梯間等處堆放可燃物品,經指示拒絕清理、疏通的;
(十三)不按規(guī)定配備消防器材及損壞或挪用消防器材,經指示沒有改正或態(tài)度不好的;
(十四)埋壓、圈占、損壞公共消防設施,經指示不整改的;
(十五)謊報火警、發(fā)生火災不報警或拒絕借用通訊設備報警的;
(十六)阻礙執(zhí)行滅火任務的消防車輛通行,擾亂火災現場秩序、妨礙滅火工作正常進行的;其他部門拒絕、阻撓、刁難公司人員依法進行防火檢查。
(十八)因責任人員主觀原因造成一般火災的;
(十九)其它違反消防規(guī)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
第六條 對具有下列違反消防管理行為之一者,分別給子30元以下處罰,通報批評及辭職處分。
(一)違反酒店消防條例,在宿舍內使用電爐子、酒精爐、煤油爐、液化氣罐等用具的;
(二)私自動用電閘和拆改,增設電氣設備構成一般火險的;
(三)在宿舍內,亂拉亂接電源線和電源插座造成火險的;
(四)在樓內,室內點燃廢紙等可燃物的;
第七條 對造成火災燒毀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產者,除予以相應處罰外,還應根據損失情況后果和賠償能力令其賠償。
第八條 對處于火險狀態(tài)的部門,經指出又一時整改不了的,在整改前,要責任落實到人,對其火險部位死看死守。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明知故犯的;
(二)后果嚴重的;
(三)拒絕傳喚或者逃避處罰的;
(四)拒付罰款或屢經處罰不改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免予處罰。
(一)由于不可抗拒原因發(fā)生火災的;
(二)出于他人協迫或者誘騙的;
(三)后果較輕,能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
第三章 裁決與執(zhí)行
第十一條 酒店消防管理處罰辦法按各級權限和分工分別由上級公安機關、消防部門、酒店保安隊裁決并執(zhí)行。
第十二條 通報批評、罰款、少量賠償損失由酒店保安隊裁決執(zhí)行;辭職處分,由酒店處執(zhí)行;警告、拘留、查封、數額較大的賠償由消防,公安部門裁決執(zhí)行。
第十三條 執(zhí)行處罰時必須向被罰者開出罰款收據,并寫明罰款原因和所罰款數。
第十四條 保安隊所收罰款全部上交酒店,用于補充消防經費。
第十五條 保安隊及有關部門在執(zhí)行本辦法時,應當嚴格遵守法紀,秉公執(zhí)法,不得絢私舞弊,違者要嚴肅處理。
附則:
(一)本辦法若與上級公安、消防部門規(guī)定有沖突的,以上級部門規(guī)定為準;
(二)本辦法由酒店保安隊負責解釋
第3篇 倉庫消防管理規(guī)定辦法
倉庫消防管理規(guī)定【1】
第一條 為加強我局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免受火災危害,確保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山東省消防條例》、《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應指定專人負責。
第三條 各類倉庫的建筑耐火等級、防火間距、電氣裝置、線路敷設等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范要求。
第四條 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五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面積不得大于100m2,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寬度不小于2米。
第六條 庫內采暖應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間距不得小于0.3米。
第七條 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入庫人員不得攜帶火種,非本庫管理人員未經許可嚴禁入內。
第八條 庫房附近不得長期堆放木材、紙包裝箱等可燃物品。
第九條 易燃易爆物品實行專柜限量存儲,其包裝容器應牢固密封。發(fā)現破損、變形等情況,應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和60w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如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對鎮(zhèn)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護措施,以確保安全。
第十一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米。
第十二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絕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十三條 庫房電氣開關應單獨設置在庫外,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guī)格的開關保險裝置。
第十四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熱器具和電腦、電視機、電冰箱等電器。
第十五條 倉庫電氣設備必須由持有效證件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嚴禁亂拉電線。電工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用電操作規(guī)程。
第十六條 倉庫應有明顯的“嚴禁煙火”標志,庫內禁止一切明火,如因工作需要確需動用明火作業(yè)時,須按臺消防安全有關明火作業(yè)規(guī)定,辦理動火證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第十七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由專人妥善管理,確保其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消防設施器材。
第十八條 倉庫及周圍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道,不得堆放物品,嚴禁堵塞。
倉庫消防管理規(guī)定【2】
倉庫消防管理規(guī)定是超市消防安全管理的一部分,超市制定倉庫消防管理規(guī)定當然是為了確保超市倉庫的安全及超市工作人員的安全。因此超市員工要遵照超市倉庫消防管理規(guī)定的規(guī)定執(zhí)行。
1、倉庫的主通道寬度不少于2m,通道保持暢通。
2、庫房中不能安裝電器設備,所有線路和燈頭都應安裝在庫房通道的上方,與商品保持一定距離
3、消防噴淋頭距離商品必須大于50cm。
4、倉庫中不能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電熨斗、電爐子、電烙鐵等,使用的電燈泡不能超過60w。
5、庫房中所設置臨時電線的存在時間不能超過2星期。
6、庫房中嚴禁使用明火,嚴禁吸煙。
7、易燃易爆商品必須嚴格按規(guī)定存放,不能與其他商品混放。
8、倉庫必須配備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的位置附近不能存放商品與雜物。
倉庫消防管理規(guī)定【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jiān)督機構負責監(jiān)督。
第四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
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并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jiān)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guī),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規(guī)定,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yè)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yè)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yè)務知識和防火安全規(guī)定,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yǎng)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yè)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zhí)行夜間值班、巡邏規(guī)定,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jié)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fā)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fā)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qū)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qū)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qū)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jiān)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qū)、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qū)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yè)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yè)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yè)結束后,應當對庫區(qū)、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zhèn)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qū)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guī)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guī)范的規(guī)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guī)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qū)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yè)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
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jiān)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qū)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
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guī)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定,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qū)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guī)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yǎng)、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yè)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qū)的倉庫,寒冷季節(jié)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qū)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guī)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進行處罰;
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zhí)行本規(guī)定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yè)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guī)定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guī)定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準、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定》即行廢止。
第4篇 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一、 工地消防安全工作是項目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二、 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工程項目的消防安全領導機構。項目經理為工程項目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項目安全員是工程項目的消防安全管理主要人員,班組設兼職消防員。
三、 工程項目應成立與生產班組相結合的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組長由項目副經理(項目經理助理)兼任。副組長由項目安全監(jiān)督部長兼任。義務消防員全部由項目部管理人員組成,義務消防組應堅持每月進行一次學習和訓練。
四、 施工組織設計:項目施工組織設計要符合工程實際的消防方案和措施,有特別要求時,應編制單獨的消防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中應包括消防安全機構和措施,并附有臨時設施、消防設施、防火器材、消防安全通道的平面布置圖。
五、消防安全教育及技術交底:按規(guī)定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既可根據季節(jié)變化或需要開展專項消防安全教育,也可在安全教育的同時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員工掌握基本的防火、滅火及逃生自救知識。特種作業(yè)人員要在參加專業(yè)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后持證上崗,木工、油漆工、倉庫管理員、宿舍管理員等應接受專門的消防安全教育。在易燃易爆處及有消防安全要求的場所進行作業(yè)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技術交底,所有接受交底人員應全員簽字。
六、消防安全檢查:進行安全檢查的同時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并根據需要進行專項消防安全檢查,檢查時應做好記錄,對檢查發(fā)現的隱患要按照“三定”原則認真整改。
七、 電氣焊接(切割)等明火作業(yè)管理:電氣焊接(切割)作業(yè)必須經過動火審批。一級至三級動火審批按照深圳市有關規(guī)定程序辦理,施工現場沒有明顯危險因素的動火作業(yè)由項目部審批。電氣焊接(氣割)作業(yè)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yè)前應接受消防安全交底,嚴格遵守“十不燒”規(guī)定。電氣焊接(切割)作業(yè)前對周圍環(huán)境進行檢查,如存在易燃易爆物品,必須采取清除或隔離等消防措施,否則嚴禁動焊。焊接、氣割作業(yè)現場要配置滅火器、消防砂、消防水等滅火器材及設施。作業(yè)時要有專人監(jiān)護。作業(yè)后要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災隱患后方可離開。在管道、容器等通風不暢的場所應同時采取氣體測試、通風、防毒等措施。其它明火作業(yè)也要經過動火審批,作業(yè)前要進行檢查,作業(yè)時防火及滅火措施要到位,作業(yè)后確認無火災隱患后方可離開。
八、 臨時設施搭設完畢須經分公司驗收合格才能使用。臨時宿舍與建筑物應保持20米以上的距離,與高壓架空線路必須保持規(guī)定的距離,不得建在高壓線路的下方,臨時宿舍之間的通道寬度不得小于6米。臨時宿舍頂的高度不低于2.5米,門寬不少于1.2米,門向外開。臨時宿舍不得存在“三合一”(宿舍、倉庫、車間及作業(yè)場所設在一起)現象。臨時設施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搭設。腳手架不得使用竹架,外架防護不得使用竹笆。
九、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易燃易爆物品應由專人管理,有嚴格的領退手續(xù)。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存放,不得與普通物品混放。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或場所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且經項目部檢查認可。易燃易爆物品距離明火不得小于規(guī)定距離,嚴禁煙火。木工房、木加工場所、木料堆放場所嚴禁煙火。刨花、木屑、紙皮等物品必須工完場清,及時將其清除到指定的防火場所。
十、 電氣消防安全: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要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guī)范》及其它有關電氣安全規(guī)范的要求。配電房、發(fā)電機房應符合防火要求,空間應符合規(guī)定,門向外開。電氣開關、電纜電線、電氣設備不得超負荷使用,老化、破損的要及時更快。每一線路、用電設備都須有短路及過載保護,熔絲選擇合理,接法正確,不得以其它金屬絲代替熔絲。電箱及電器安裝底板不得使用木質材料,箱內不得放雜物。各電氣連接點要求連接可靠,宿舍及倉庫不得使用大功率燈泡。臨時宿舍用電應由工地電工統(tǒng)一安裝,符合電氣安全要求。嚴禁私拉私接,嚴禁使用電熱電器及大功率電器。
十一、 消防設施與消防器材:施工現場要配備足夠、有效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并根據現場情況和作業(yè)需要布置在合理的位置。施工現場在施工前要設置消火栓,消火栓的口徑為2~4英寸,安裝數量按占地面積每5000平米設一個。超過30層高層建筑要安裝高壓水泵和直徑不小于兩英寸的豎管,每層設消防接口不少于兩個。施工現場及宿舍區(qū)應有蓄水池和消防砂。所有臨時設施及加工場所應配備滅火器、消防鏟、消防桶,每間宿舍每50平方米不得少于一個滅火器。滅火器的規(guī)格型號應滿足滅火需要。施工作業(yè)層必須設置滅火器。易燃易爆存放處必須按規(guī)定設置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所有的消防器材必須采用消防部門認可的產品,定期檢查,對失效的要及時更快。
十二、 其它規(guī)定:施工現場的消防道路要暢通,不得阻礙人員疏散及消防車輛通行。消防通道要有明顯標志。工地門口及重點部位(宿舍、倉庫、木工房、配電房及其它易燃易爆處)應設有明顯的消防安全標牌。工地應建立領導值班制度,做到晝夜有人值班,并做好值班記錄。對消防安全工作資料,工程項目應存檔備查。
十三、 工地消防安全紀律:所有作業(yè)人員必須經消防安全教育后才能上崗和入住,特種作業(yè)人員經專業(yè)安全技術培訓后持證上崗。未經動火審批,嚴禁私自動火。嚴禁私拉電纜電線和私接用電設備。宿舍內嚴禁使用電熱電器及大功率電器,嚴禁在宿舍內動火做飯,不得點蠟燭或焚燒信件、紙屑。施工現場嚴禁吸煙,吸煙要到專門的吸煙室。嚴禁亂扔煙頭、火種。遵守操作規(guī)程和勞動紀律,不得有“三違”行為。不得私自把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工地或私藏易燃易爆物品。
十四、 事故報告與處理:發(fā)生火災后,應立即報警,并積極組織撲救?;馂氖鹿蕟挝患爱斒氯藨e極配合進行事故調查。對火災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照項目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觸犯法規(guī)的,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第5篇 治安、消防、交通安全工作管理辦法
一、為維護企業(yè)內部穩(wěn)定和治安秩序,保障企業(yè)深化改革和施工生產、
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北京市企業(yè)治安保衛(wèi)責任制規(guī)定》、《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84號令)、《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64號令)、《北京市交通安全責任制暫行規(guī)定》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有限公司內部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凡有限公司所轄各單位均執(zhí)行本管理辦法(包括原一建公司所屬單位)。
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為本單
位保衛(wèi)工作第一責任人,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領導為第二責任人,負直接領導責任,負責保衛(wèi)工作的組織實施。
四、有限公司對各單位治安、消防、交通工作(以下簡稱保衛(wèi)工作),采取“分級管理,責任分明,逐級落實,責任到人”的管理模式。公司保衛(wèi)部門負責監(jiān)督、檢查、指導各單位保衛(wèi)工作。
五、各單位在改革、調整過程中,不得削弱保衛(wèi)工作,要按照下列要
求設置保衛(wèi)組織、保衛(wèi)干部和消防警衛(wèi)人員。
1、各專業(yè)分公司要根據職工人數多少、工作量大小成立保衛(wèi)組,或設置專職保工干部。
2、國家、市確定的重點工程和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含5萬平方米),成立現場保衛(wèi)組,成員不得少于3人;
3.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含1萬平方米),不足5萬平方米工程,設立專職保衛(wèi)干部;
4.建筑面積不足1萬平方米的工程,可以設立以保衛(wèi)工作為主,同時兼管其它工作的保衛(wèi)干部;
5.保衛(wèi)干部必須持有上崗證,經綜合管理部保衛(wèi)部門審核認可后,方可上崗;
6.施工現場護場警衛(wèi)人員的配備按照有限公司《關于使用護廠警衛(wèi)、防火工作人員和成品保護人員管理辦法》執(zhí)行。
六、專業(yè)分公司保衛(wèi)工作職責
1.貫徹執(zhí)行國家、北京市企業(yè)保衛(wèi)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以及有限公司保衛(wèi)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研究制定本單位保衛(wèi)工作的各項制度。逐級簽訂《治安、消防、交通安全責任狀》,落實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年度保衛(wèi)工作計劃,建立健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領導組織,結合有限公司下達的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指標,確定本單位保衛(wèi)工作管理目標,并定期對下屬單位、人員進行監(jiān)督、檢查、指導、考核;
3.加強對職工的法制宣傳、“四防”(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教育,不斷提高廣大職工的法制觀念、安全防范意識和同違法犯罪作斗爭的自覺性;
4.認真開展調查摸底工作,加強秘密力量建設。幫助、教育本單位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依法協助公安機關對犯罪分子、勞教所外執(zhí)行人員進行監(jiān)督、考察和教育。每年3月底前,將確定的重點人口、幫教對象、治安耳目審批表報綜合管理部保衛(wèi)部門審批備案;
5.調解、疏導單位內部糾紛,消除化解不安定因素,把問題解決在基層。
6.加強重點防范部位、貴重物品、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
7.加強對精神病人的登記、管理,特別是對“武瘋子”要落實看管措施。
8.加強信息工作,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交通部門報告發(fā)生在本單位內部的治安、刑事案件,消防、交通事故以及各類不安定事端,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9.組織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和消防治安、消防、交通安全隱患,對有限公司下發(fā)的隱患通知書,要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解決;
10.加強對內部員工、特別是駕駛員交通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加強機動車輛管理,對發(fā)生交通事故、交通違章的單位、個人,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經常監(jiān)督檢查交通管理目標的落實情況;
11.負責組建、培訓義務消防組織;
12.按有限公司要求建立治安、消防、交通工作內業(yè)資料,達到規(guī)范化、標準化。
七、項目經理部保衛(wèi)工作職責
1.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全面負責本單位的保衛(wèi)工作,并在全面負責的原則下,授權一名副職領導分管本單位的保衛(wèi)工作;
2.貫徹落實上級有關保衛(wèi)工作部署,建立健全綜治委、治保會、防火委員會、交通安全領導小組,與分包協作單位簽訂責任狀,落實本單位保衛(wèi)責任制,完成保衛(wèi)工作的各項控制指標;
3.研究制定本單位保衛(wèi)工作的各項制度,定期與不定期針對單位內部治安、消防、交通工作狀況,召開治安綜合治理會議,研究工作,解決問題,做出決策;
4.經常組織治安、消防、交通安全檢查,糾正違章行為。研究消除各類隱患的措施,監(jiān)督檢查各項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
5.研究分析治安形勢,掌握治安動態(tài),及時發(fā)現不安定因素,把鬧事苗頭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tài),預防各種突發(fā)事件的發(fā)生;
6.對外施隊保衛(wèi)工作進行檢查、監(jiān)督、指導和教育培訓;
7.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和處罰;
8.加強對保衛(wèi)組織、保衛(wèi)干部的領導、關心、支持他們的工作,提高保衛(wèi)隊伍的政治、業(yè)務素質。對在保衛(wèi)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保衛(wèi)干部要給予獎勵;
9.加強對護廠警衛(wèi)、成品保護消防工作的領導,制定有效措施,確保一方平安;
10.在施工程實行總包負責制,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保衛(wèi)工作實行統(tǒng)一管理,對各分包單位、外施隊依照治安、消防、交通有關規(guī)定,進行宣傳、檢查、監(jiān)督。在各分包單位、外施人員進場前簽訂《治安、消防、交通安全責任書》。各分包單位、外施隊要指定專人負責分包范圍內施工現場消防。保衛(wèi)工作,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監(jiān)督管理;
11.做好消防器材的配置、維修和管理;組織義務消防隊的業(yè)務學習和訓練;組織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
12.按有限公司要求規(guī)范、完善治安、消防、交通內業(yè)資料。
八、外施隊保衛(wèi)工作職責
1.外施隊的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本著“誰的人誰來管,誰的事誰負責”的原則,由外施隊伍自管、自治,工作上接受項目經理部及上級職能部門檢查、監(jiān)督、指導;
2.成立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劃分責任區(qū),并確定每個責任區(qū)的治安。防火、交通安全專職負責人;
3.外施隊要嚴格執(zhí)行項目經理部及上級有關治安、消防、交通工作各項管理規(guī)定和要求,服從項目經理部的管理,并經常對本隊的人員進行宣傳教育,對責任區(qū)進行檢查,提高自防、自治、自救的能力;
4.嚴格執(zhí)行“三證一冊’及宿舍區(qū)、施工現場的各項管理制度;
5.外施隊因教育不嚴、管理不善,發(fā)生違章作業(yè)、違紀行為的,項目經理部或上級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或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從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造成事故或后果嚴重的,其責任和損失一律由外施隊自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保衛(wèi)干部職責
在本單位領導下,認真完成有限公司、專業(yè)分公司、項目經理部保衛(wèi)工作職責,完成領導交辦的任務。
十、專業(yè)分公司、項目經理部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治安方面
(1)施工現場應當按規(guī)定采取圍擋等安全防護措施,建立門衛(wèi)制度,施工人員憑出人證進出施工現場;
(2)施工現場。料場、庫房應當加強巡邏守護,重要材料、設備要專庫專管;
(3)施工現場易燃易爆、劇毒物品,必須專庫限量儲存,設置明顯標志,指定專人保管,制定嚴格的限量領用登記制度和余料回收制度;
(4)施工現場的要害部位(包括鍋爐房、變電室、泵房、大中型機械設備等)和重點防范部位(包括財務室、計算機房、倉庫、料場等),應當制定并認真執(zhí)行安全保衛(wèi)措施,安裝防護設施或報警裝置;
(5)建設工程成品以及安裝就位的重要設施、設備,必須制定專門保衛(wèi)措施,組織專門力量,加強巡邏看護,嚴防盜竊、破壞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fā)生。
2.消防安全方面
(1)施工現場消防系統(tǒng)的泵房、消火栓、滅火器等,要按照有限公司制定的標準及有關要求進行安排配置;
(2)因施工需要搭設的臨時建筑及安全網、圍網,應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3)施工作業(yè)用火必須經綜合管理部保衛(wèi)部門審查批準,領取用火證,方可作業(yè)。用火證只在指定地點和限定的時間內有效;
(4)安裝電器設備、進行電氣切割作業(yè)等,必須由合格的焊工、電工等專業(yè)技術人員操作?,F場要符合動火要求。外施隊的電氣焊工需持省、市級勞動技術部門核發(fā)的證件,通過單位的技安部門換取北京市的有效證件后,方可進行操作;
(5)施工材料的存放、保安,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工程內不準作為倉庫使用,不準積存易燃、可燃材料和危險物品;
(6)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時,應當制定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業(yè)場所分裝、調料;不得在工程內使用液化石油氣;使用后的廢棄物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及時清除;
(7)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消防車道,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夠的消防水源。施工現場的消防器材和設施不得埋壓、圈占或挪作它用。冬季施工須對消防設施采取防凍保溫措施。雨季施工要防曬、防雨淋;
(8)冬季施工用的保溫材料,必須購置符合防火要求,有合格證明的阻燃材料;
(9)施工單位不得在工程內住人。在工程外設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支搭床鋪和使用電熱器具。設置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當符合有關消防安全的要求;
(10)防水施工、使用燃氣液化氣、電熱器具,要報綜合管理部保衛(wèi)部門審批。
(11)新開工程要在開工前15日將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現場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衛(wèi)方案,報消防監(jiān)督機械審批備案。申報程序按照市政府84號令規(guī)定執(zhí)行。
3.交通安全方面
(1)對專職駕駛員、兼職駕駛員及員工進行交通法規(guī)宣傳、教育、管理,逐級簽訂責任狀;
(2)嚴格執(zhí)行車輛“三檢”(出車前、行車途中、收車后),“四勤”(勤緊固、勤保養(yǎng)、勤潤滑、勤清潔)制度,保持車輛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嚴禁帶“病”行駛;
(3)各種機動車輛嚴禁在家中及指定停車場以外的地點停放過夜,防止被盜、破壞等各種事故的發(fā)生;
(4)各單位對所使用的班車,要指定駕駛作風正派、技術熟練、駕齡在五年以上,講究職業(yè)道德的專職駕駛員駕駛,每輛班車要明確一名車長負責交通安全;
(5)嚴禁使用單位的各種車輛進行旅游活動和結婚用車,任何人員未經主管領導批準不得用公司車輛辦私事;
(6)凡新購、停駛、報廢、轉賣或丟失及單位名稱變更的機動車輛,需及時辦理各種車務手續(xù),并報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交通管理部門、行政部門、工程管理部機械部門備案;
(7)機動車輛去外埠(北京市以外地區(qū))執(zhí)行任務須持填寫清楚的路單,向主管領導,交通管理部門申報,經審核批準,并由綜合管理部交通安全管理部門進行交通安全交底;
(8)私本機動車駕駛員、私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或交通違章,造成的責任和經濟損失,由私本駕駛員、私車車主和使用者負責,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和經濟損失。
十一、獎罰執(zhí)行辦法
1.對單位的獎勵,以各單位與有限公司簽訂的《經濟責任承包責任狀》
為依據,由有限公司領導或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考核結果決定;
2.綜合管理部保衛(wèi)部門(或專職保衛(wèi)干部)有權依據此規(guī)定及有限公司《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處罰標準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對責任制不落實,發(fā)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火災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及存在重大隱患的單位和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
3.罰款一律通過綜合管理部保衛(wèi)部門上交財務金融部,單獨立戶。款項用于治安綜合治理,加強治安防范、消防、交通基礎建設及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基金;
4.罰款執(zhí)行使用有限公司統(tǒng)一印制的《治安、消防、交通事故、隱患違章罰沒通知單》,執(zhí)行罰沒時填寫一式三份通知單,綜合管理部保衛(wèi)部門留存一份,隨罰款交財務金融部一份,給被罰款單位或個人一份。有限公司所屬單位、外施隊、個人接受罰沒不能以現金支付的,財務金融部依據罰沒通知單辦理扣款手續(xù);
5.外協、分包工程的單位,接受罰沒不能交納現金,專業(yè)分公司及有關單位財務部門依據罰沒通知單辦理扣款手續(xù);
6.專業(yè)分公司、項目經理部專職保衛(wèi)于部可依據第三條規(guī)定,對所轄責任區(qū)內的治安、消防、交通的違章行為進行罰沒,執(zhí)行罰沒金額在200元(含200元)以上時,報綜合管理部保衛(wèi)部門負責人審批。治安、消防、交通罰沒每月川日前統(tǒng)一上交綜合管理部保衛(wèi)部門,由綜合管理部保衛(wèi)部門交財務金融部;
7.對個人罰款不準由單位支付,對單位罰沒不準記人成本,由單位含量中支出;
8.違反治安、消防、交通獎懲處罰條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接受處罰;
9.綜合管理部保衛(wèi)部門(或專職保衛(wèi)干部)行使罰沒權要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嚴格履行審批手續(xù)。所使用的《治安、消防、交通事故、隱患違章罰沒通知單》應蓋有綜合管理部保衛(wèi)部門的印章;
10.綜合管理部保衛(wèi)部門(或專職保衛(wèi)干部)、財務金融部。人力資源部要認真配合,積極協作。
第6篇 辦公室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一、預防火災注意事項
1.辦公場所的電器設備比較多,如電腦、打印機、掃描儀、飲水機、空調器、冰箱、微波爐及各式充電器等等,其插座要使用優(yōu)質插座,從源頭上杜絕火災事故發(fā)生。
2.因辦公場所電器多用插座供電,使用時切忌插用電器過多,以免造成插座、插頭嚙合不良發(fā)熱失火。
3.不能只使用最方便順手的某些墻體插座,閑置其他墻體插座,造成該插座電線加速老化,甚至因電流過載導致不測;插座、插頭損壞要及時更換。
4.不私接亂接電氣線路,使用質量可靠的接線板;不在普通線路上使用超過負荷的大功率用電設備。
5.便攜式電器一般體積較小,散熱性差,容易產生自燃事故,使用時應遠離桌面、臺布等可燃物體,并隨時查看其工作溫度。
6.將智能電器的電源管理設成省電模式,不用時自動“休眠”降低功耗避免產生火災隱患。
7.不要讓電器長時間待機,否則容易造成電器損壞或誘發(fā)火災。
8.電暖器、飲水機、空調機等大功率電器,不能長時間不間斷使用,間斷使用或調到較小功耗使用。
9.電腦顯示器和機箱散發(fā)熱量比較高,應該保持良好的散熱通風環(huán)境,電腦周圍應保持10-20厘米的空間。
10雷雨天要及時關閉電腦等辦公用品的電源。
11.下班勿忘關閉電器開關,要確保辦公場所內電氣設施電源全部斷開。
12.切忌在辦公場所燃燒廢紙、文件、資料或使用明火照明。
13.切忌亂扔煙頭,煙頭應放入盛有水的煙灰缸內,不能隨手扔在垃圾桶里或地上,以免引起火災事故的發(fā)生。
14.切忌占用堵塞疏散通道。
15.切忌損壞滅火器和消防設施。
16.切忌攜帶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火災事故應急辦法
1.報警程序:
發(fā)生火災時,現場馬上組織疏散人員離開現場。立即報警撥打消防中心火警電話(119、110),報告內容為:“**地方發(fā)生火災,請迅速前來撲救,地址:****?!贝龑Ψ椒畔码娫捄笤賿鞕C。同時迅速報告辦事處安委會及安全領導小組,組織有關人員攜帶消防器具趕赴現場進行撲救。
在向領導匯報的同時,派出人員到主要路口等待引導消防車輛,并組織人員救助人員、撲滅火災。
1.組織實施:
要迅速組織人員逃生,原則是“先救人,后救物”。
參加人員:在消防車到來之前,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均有義務參加撲救。
消防車到來之后,要配合消防專業(yè)人員撲救或做好輔助工作。
使用器具:滅火器、水桶、消防水帶等。
無關人員要遠離火災地的道路,以便于消防車輛駛入。
2.撲救方法:
撲救固體物品火災,如木制品,棉織品等,可使用各類滅火器具。
撲救液體物品火災,如汽油、柴油、食用油等,只能使用滅火器、沙土、浸濕的棉被等,絕對不能用水撲救。
如系電力系統(tǒng)引發(fā)的火災,應當先切斷電源,而后組織撲救。切斷電源前,不得使用水等導電性物質滅火。
把著火點附近的可燃物搬開,防止火勢蔓延。
三.注意事項
火災事故撲救要在確保人員不受傷害的前提下進行。
火災第一發(fā)現人應判斷原因,立即切斷電源。
火災發(fā)生后應掌握的原則是邊救火,邊報警。
人是第一可寶貴的,在生命和財產之間,首先保全生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人員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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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某酒店消防管理處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酒店消防管理工作,保護酒店財產和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國家其他有關規(guī)定,結合酒店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違反消防法規(guī),妨礙公共消防安全,阻礙消防工作正常進行,以及其他違反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影響消防安全,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本辦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均屬違反消防管理行為。
第三條 凡在酒店人員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均依照本辦法進行處罰。
第二章 處 罰
第四條 消防管理處罰分為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罰款
(四)辭職處分
(五)拘留
(六)查封
(七)賠償損失
第五條 有下列違反消防管理行為之一的部門和責任者,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警告、二百元以下罰款,辭職處分
(一)忽視消防安全工作,不認真履行消防管理職責、管理混亂、經督促無明顯改進,造成一般火災事故的;
(二)其他部門存在火險隱患,經提出改善要求拒不執(zhí)行的;
(三)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章作業(yè),或指派未經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的職工上崗獨立從事有火災危險作業(yè)的;
(四)未經公司董事長同意,改變建筑物用途,違反消防法規(guī),未經公司董事長檢驗,出現火險、火災的;
(五)占用防火間距、堵塞、破壞消防通道的;
(六)逾期不拆除臨時建筑、影響消防安全的;
(七)儲存、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不執(zhí)行有關安全法規(guī),經指示不改的;
(八)違反規(guī)定,在辦公室、寢室內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或將這些物品帶入酒店的;
(九)在禁止用火的區(qū)域、場所、擅自動火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災行為的;
(十)更夫、值班人員當班飲酒或不按規(guī)定檢查巡邏,擅離職守發(fā)生火險、火災的;
(十一)電工、焊工、司爐工及其它有可能涉及動火的工種違章操作可能引起火災的;
(十二)在宿舍樓走廊、樓梯間等處堆放可燃物品,經指示拒絕清理、疏通的;
(十三)不按規(guī)定配備消防器材及損壞或挪用消防器材,經指示沒有改正或態(tài)度不好的;
(十四)埋壓、圈占、損壞公共消防設施,經指示不整改的;
(十五)謊報火警、發(fā)生火災不報警或拒絕借用通訊設備報警的;
(十六)阻礙執(zhí)行滅火任務的消防車輛通行,擾亂火災現場秩序、妨礙滅火工作正常進行的;其他部門拒絕、阻撓、刁難公司人員依法進行防火檢查。
(十八)因責任人員主觀原因造成一般火災的;
(十九)其它違反消防規(guī)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
第六條 對具有下列違反消防管理行為之一者,分別給子30元以下處罰,通報批評及辭職處分。
(一)違反酒店消防條例,在宿舍內使用電爐子、酒精爐、煤油爐、液化氣罐等用具的;
(二)私自動用電閘和拆改,增設電氣設備構成一般火險的;
(三)在宿舍內,亂拉亂接電源線和電源插座造成火險的;
(四)在樓內,室內點燃廢紙等可燃物的;
第七條 對造成火災燒毀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產者,除予以相應處罰外,還應根據損失情況后果和賠償能力令其賠償。
第八條 對處于火險狀態(tài)的部門,經指出又一時整改不了的,在整改前,要責任落實到人,對其火險部位死看死守。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明知故犯的;
(二)后果嚴重的;
(三)拒絕傳喚或者逃避處罰的;
(四)拒付罰款或屢經處罰不改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免予處罰。
(一)由于不可抗拒原因發(fā)生火災的;
(二)出于他人協迫或者誘騙的;
(三)后果較輕,能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
第三章 裁決與執(zhí)行
第十一條 酒店消防管理處罰辦法按各級權限和分工分別由上級公安機關、消防部門、酒店保安隊裁決并執(zhí)行。
第十二條 通報批評、罰款、少量賠償損失由酒店保安隊裁決執(zhí)行;辭職處分,由酒店處執(zhí)行;警告、拘留、查封、數額較大的賠償由消防,公安部門裁決執(zhí)行。
第十三條 執(zhí)行處罰時必須向被罰者開出罰款收據,并寫明罰款原因和所罰款數。
第十四條 保安隊所收罰款全部上交酒店,用于補充消防經費。
第十五條 保安隊及有關部門在執(zhí)行本辦法時,應當嚴格遵守法紀,秉公執(zhí)法,不得絢私舞弊,違者要嚴肅處理。
附則:
(一)本辦法若與上級公安、消防部門規(guī)定有沖突的,以上級部門規(guī)定為準;
(二)本辦法由酒店保安隊負責解釋
第8篇 天然氣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一、 總則
(一) 本制度根據有關消防、防火法規(guī),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
(二) 本制度旨在加強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工作人員生命安全、公司財產及生產設備,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 本企業(yè)的消防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有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二、 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
(四) 公司及各部門均實行防護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本公司防火責任人由經理擔任,部門、配氣站、安裝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由部長、站長和班組長擔任。
(五) 為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屬實,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部門設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
(六) 各部門均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以防在萬一發(fā)生火災及專業(yè)消防隊來到之前,能起到控制火勢蔓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三、 消防安全職責
(七) 全體職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并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八) 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部門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部門的防火安全負責。
(九) 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
1、 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
2、 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生產、經營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 執(zhí)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
4、 協助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十) 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
1、 負責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
2、 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 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險與事故隱患;
4、 組織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十一) 各部門防火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部門的防火安全措施。
(十二) 義務消防隊接受防火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四、 防火安全措施
(十三) 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著“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防患于未然。
(十四) 各部門在生產和工作中,結合崗位職責,做好防火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十五) 禁止在有火災隱患的場所使用明火,若特殊情況需要明火作業(yè)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公司相關的明火作業(yè)管理規(guī)定,遵守作業(yè)規(guī)程,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保證措施后方可動工。
(十六) 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應定期對全體干部、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制定相應滅火應預案,并定期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消防訓練。
(十七) 倉庫的庫存物資和器材,要按照公司制定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的要求堆放和管理,對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嚴格按章妥善管理。
五、 獎勵與懲罰
(十八) 對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檢查評比,對取得下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1、 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了防火安全條件,促進了安全生產;
2、 堅持防火安全規(guī)章制度,敢于同違章行為作斗爭,保障了安全;
3、 不怕危險,勇于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的發(fā)生的;
4、 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的;
5、 其他對消防工作有貢獻的。
(十九) 對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guī),經指出拒不執(zhí)行的部門或個人,應視情節(jié)給予處分和包括經濟制裁在內的處罰。
(二十) 對玩忽職守造成火災的,應對直接責任者和所在部門的防火責任人追究責任,觸犯刑律的,還應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一) 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所有。
(二十二)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9篇 物業(yè)消防管理辦法作業(yè)指導文件
物業(yè)作業(yè)指導文件:消防管理辦法
1.目的
為提高安全消防意識,加強物業(yè)管理區(qū)域的消防管理,保障顧客及公司生命財產安全。
2.范圍
適用于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定義
無
4.職責
部門/崗位 工作職責
總經理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
品質管理部協助總經理落實和監(jiān)督公司各部門的消防工作,督促完善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管理處經理管理處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管理區(qū)域防火工作的全面監(jiān)督檢查
安全部負責人開展安全消防教育、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落實和監(jiān)督本管理處消防工作,完善防火安全責任制度。
安全員具體負責組織消防工作的具體實施,定期巡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5.方法及過程控制
5.1 總則
5.1.1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5.1.2消防工作在所管轄區(qū)的消防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指導下,執(zhí)行落實有關消防法規(guī)。
5.1.3 公司任何職員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參與滅火工作的義務。
5.2 消防管理
5.2.1公司各管理處制定管理區(qū)域滅火方案、義務消防隊架構圖,并懸掛于消防控制中心,落實各項防火安全措施,保障轄區(qū)防火安全;
5.2.2消防設施和器材的配置
5.2.2.1安全部應在所管轄范圍內建立《滅火器臺帳》、《消防設施及器材分布一覽表》。
5.2.2.2管理處配電室、發(fā)電機房、電梯機房、控制中心、計算機房等重要設備房、辦公室、圖書室、員工食堂、宿舍、車庫、倉庫、固定崗亭等重要部位應當按規(guī)定配置相應的滅火器材。
5.2.2.3管理處所管轄區(qū)域內的商鋪、租戶公司辦公等經營性、娛樂性場所應當配置相應的滅火器材。
5.2.2.4高層大廈每層必須配置不少于兩個2kg級以上的輕便滅火器,多層小區(qū)每個苑內均應設置滅火器放置點。
5.2.2.5管轄區(qū)域內裝修施工戶聘用的裝修施工單位應達到防火資質要求,施工作業(yè)現場應配置相應的滅火器材。
5.2.3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消防疏散示意圖
5.2.3.1小區(qū)(大廈)須有首層消防設施平面圖,并懸掛于控制中心,圖中應標注滅火器、消防栓、水泵接合器等消防設施圖標并與實際情況相符。
5.2.3.2高層樓宇每層明顯位置必須設消防疏散示意圖,各樓層安全出口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識應統(tǒng)一、清晰、明確。
5.2.3.3管理處應根據管理處需求制定滅火作戰(zhàn)示意圖,并懸掛于消防控制中心。
5.2.4消防檢查與預防
5.2.4.1管理處每月組織人員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對消防設施、器材等設備進行管理和維護,并填寫《消防設施及器材檢查表》及時消除火險隱患,將檢查結果上報管理處經理。
5.2.4.2定期檢查煤氣管道、儀表、閥門、和法蘭接頭等應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具備使用管道液化石油氣條件的高層建筑,嚴禁使用瓶裝液化燃氣。
5.2.4.3管理處應保存有小區(qū)(大廈)的地下煤氣管網圖,小區(qū)內挖掘地面必須經部門經理確認方可動工。
5.2.4.4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隱患的物業(yè)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yè)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提前辦理審批手續(xù),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5.2.4.5 施工作業(yè)使用電、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人員需持有政府有關部門頒發(fā)的《特種作業(yè)人員上崗證》。
5.2.4.6 管理區(qū)域內進行室內裝修戶,在需要增設電氣線路或進行動火作業(yè)時,必須符合安全要求,施工人員做好安全措施,嚴禁亂掛、亂接臨時電線等。
5.2.4.7在防火范圍內,辦公和商場裝修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的,由管理處經理負責審批。超過50平方米的由消防機關審核。
5.2.4.8 舉辦各類集體活動,具有火災危害的,管理處應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至少提前1周上報相關政府部門。
5.2.4.9 禁止采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定期對消防器材設施進行檢測,以確保正常有效狀態(tài)。
5.2.4.10嚴格遵守明火、用電作業(yè)規(guī)定,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嚴禁進入管轄區(qū),具體參照《危險品管理辦法》執(zhí)行。
5.2.5 消防器材器材維護及檢查
5.2.5.1滅火器材需每月檢查、清潔,并在《消防設施及檢查記錄表》中予以記錄。要求壓力表指針保持在綠色安全壓力范圍內,擺放整齊,標簽、鉛封完好無損,核對使用說明及有效期限,按要求進行壓力測試和充裝。滅火器應掛置或裝入滅火器箱,須編制分布清單,列明品名、規(guī)格、數量、分布位置及有效期,并對滅火器統(tǒng)一編號。部門消防水帶投入使用五年以后,需要做水壓試驗,按分布位置均勻抽查1%,一般保證在5-20條之間,若其中有一條不合格,需要再次抽查同樣數量的水帶進行試驗,試驗壓力為5kg/cm2,試驗時間為60秒,以后每二年進行一次。
4.2.5.2防火服、消防工具、防火面具是大廈發(fā)生火災或消防演習時為消防滅火專用,任何人不得挪做他用,必須按指定位置擺放,表面要保持清潔、整齊,標識清晰,油漆完好。
5.3 消防演習
5.3.1消防培訓
5.3.1.1定期對管理處職員工進行消防知識培訓,義務消防隊員必須熟知火場避險'三會'即:會報警(119)、會使用簡易滅火器材,撲滅初期火災、會組織疏散撤離。
5.3.1.2 每位員工應熟悉自己的崗位的環(huán)境、設備及物品情況,熟悉安全出口等疏散通道的位置和消防器材設施的具體分布情況。
5.3.1.3每半年各管理處對管理處在職職員工進行一次消防知識考核,積極協助消防工作機關對消防工作的檢查和指導,每半年對小區(qū)(大廈)客戶至少進行一次消防知識的宣傳、普及。
5.3.2消防緊急集合
5.3.2.1消防緊急集合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以安全部人員為主。
5.3.2.2管理處緊急集合的指定地點及所需時間依據《突發(fā)事件處理辦法》的相關要求執(zhí)行。
5.3.2.3準確記錄義務消防隊員在接到緊急集合命令后趕至指定地點的時間及攜帶滅火裝備情況,并在《緊急集合情況記錄表》中予以記
錄。
5.3.2.4緊急集合中不能達到要求的人員,由部門主管負責制定整改措施,由部門經理決定處理意見。
5.3.3消防演習
5.3.3.1每半年各管理管理處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實戰(zhàn)演習,演習必須使用滅火器、消防水帶等。
5.3.3.2安全部負責人演習前一周制定演習方案經部門經理審批后,報品質部備案。
5.3.3.3演習后應有相應的圖片記錄,并對演習情況進行總結,記錄在《 演習計劃及情況登記表》上。
6.支持性相關文件
tjzzwy7.5.1-a01-08《危險品管理辦法》
tjzzwy8.2.3-a01-01《突發(fā)事件處理辦法》
tjzzwy7.5.1-a01-05 《消防滅火操作辦法》
7.質量記錄和表格
tjzzwy7.5.1-a01-04-f1 《滅火器臺帳》
tjzzwy7.5.1-a01-04-f2 《消防設施及器材分布一覽表》
tjzzwy7.5.1-a01-04-f3《消防設施及器材檢查表》
第10篇 物業(yè)義務消防隊管理辦法
物業(yè)公司義務消防隊管理辦法
1、有計劃培訓義消防員,使隊員能熟練掌握、運用防火、滅火知識和各種消防設施、設備的使用,以及各樓層,鋼材市場消防火栓、水帶、滅火器等設施、設備的分布情況。
2、每季度組織一次由公司領導、義消員、水電工參加的防火安全檢查。對失效的滅火器材,損壞的消防設施,設備堵塞的消防通道,進行逐項登記,并整改。
3、市場義消隊員,實行分工責任制,按樓層和鋼材市場劃分責任區(qū),指定專人負責,把責任落實到人。熟悉責任區(qū)的防火情況,消防設施、設備的維護和保養(yǎng),制止和糾正違章行為,發(fā)現火災隱患隨時上報,立即整改。
4、建立消防檔案,對大樓、鋼材市場消防設施、設備情況、制作分布圖、定出滅火方案,火災發(fā)生時,立即報警,組織好自救,保護好火災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情況,協助消防部門調查火災原因。
5、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工作總結,對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成績顯著的義消員,進行表揚、獎勵。
第11篇 通信企業(yè)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防火組織制度
第一條 建立由主管領導負責、相關部門領導參加的防火安全委員會,具體負責防火安全工作的組織規(guī)劃,協調本單位內部的防火工作,制定各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防火措施。
第二條 保衛(wèi)部門是防火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保衛(wèi)部門和未設保衛(wèi)機構的單位,應配備或指定專(兼)職防火安全工作管理人員。其主要職責:
1、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監(jiān)督防火安全責任制落實。
2、針對本企業(yè)的特點對員工進行防火宣傳教育,組織和指導義務消防隊員培訓和演練。
3、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提出火災隱患整改建議,并督促整改。
4、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中的消防工程設計審核、設備(防火材料)選型及驗收。
5、負責消防設施管理,定期組織檢測、維護,適時進行設備報廢更新。
6、確定重點防火部位,建立健全消防檔案,制定滅火預案。
7、協助領導組織火災撲救,配合公安消防機關追查火因,處理火災事故。
8、做好其他有關防火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群眾性的義務消防組織,明確職責和任務,定期進行防火知識、滅火知識、疏散自救知識培訓和滅火演練。
第四條 根據不同部位,不同崗位的情況,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
第五條 針對通信火災發(fā)生的規(guī)律和特點,在員工中開展防火安全宣傳教育,定期進行防火知識教育和滅火技術訓練,開展群眾性的防火安全競賽活動。
第六條 員工必須掌握所在崗位的防火安全情況、崗位防火制度,熟悉消防設施的位置和功能,會報警,會疏散,會自救,會撲救初起火災。
第七條 對新員工做好崗前防火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第二章 通信建筑的防火要求
第八條 通信樓應按防火規(guī)范和《郵電建筑防火設計標準》的要求設置防火區(qū)域分分隔。
第九條 通信機房與行政辦公用房,電話會議室不宜設在同一樓內;特殊情況確需設在同一樓內的應分層設置,不能分層設置的要有防火區(qū)域分隔;現有機房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隨機房改造逐步解決。
第十條 樓內電纜井和管道井應在每層樓板處用相當于樓板耐火極限的非燃燒體作防火分隔,井壁檢修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
第十一條 電纜井、管道井與與房間、走道等相連通的孔洞、地槽;已裝電纜的,其空隙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封隔;近期不使用的應用非燃燒材料封閉。
第十二條 中央空調通風管道穿越機房隔墻、樓板時,與垂直總風管交接的水平管道上應設防火閥門,通風管道的保溫應使用非燃燒材料。廢棄的空調管道應予拆除。
第十三條 通信機房禁止裝飾性裝修。不設吊頂,工藝上沒有特殊要求的不設活動地板,不得使用木地板、木墻裙、塑料壁紙、可燃窗簾等材料。機房內原有裝修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應拆除,一時難以拆除的,要定期進行阻燃處理,提高耐火等級,并隨機房改造逐步拆除。
第十四條 通信樓內設有營業(yè)室、會議室、行政辦公用房的,裝修應符合通信樓的耐火等級要求。
第三章 通信樓共用線路、電氣設備的安裝使用要求
第十五條 電氣設備、供電線路應由專職電工按照規(guī)范安裝。
第十六條 通信機房所有電源線應采用銅線,接頭處應安裝封閉接線盒。電力線不得在鐵釘上固定或用金屬絲捆扎。
第十七條 通信樓設計供電容量與用電量相適應,電力線截面積應與負載相符,不準超負荷運行。
第十八條 通信機房內禁止亂拉臨時電源線,必須使用臨時線,并采用雙護套線。禁止臨時線長期使用。
第十九條 電源線、信號線不得穿越或穿入空調通風管道。
第二十條 電源線與信號線應分別敷設,如必須必須共同敷設時,電源線應穿金屬管或采用鎧裝線。
第二十一條 配電箱內不得堆放易燃、可燃雜物,閘刀必須使用額定保險絲,嚴禁使用銅、鐵、鋁絲代替。
第二十二條 開關、插座和照明器不得靠近可燃物,必要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保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通信機房嚴禁使用齒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第二十四條 白熾燈、鎮(zhèn)流器等不應直接設置在可燃裝修材料或可燃構件上,白熾燈、距周圍可燃物應大于0.5米。
第二十五條 通信機房內嚴禁使用電爐(石英爐)等電熱器具,如必須使用要經主管部門批準,設專人負責,有安全保護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條 非閥控密封電池室及貯配室應采用防爆型燈具,不應設插座及開關,排風機應直接接入電源,開關一律設在室外。電池室內禁止明火和吸煙。
第二十七條 通信機房、高低壓配電室嚴禁堆放可燃材料。禁止攜帶食物進入通信機房和配電室,避免引入老鼠咬壞電纜。采取預防小動物進入的措施,防止造成電氣短路。
第二十八條 油機房與儲油間應分別設置,儲油量不得大于8小時用油量。
第二十九條 動力配電架要干凈整潔,無蜘蛛網塵土。電纜溝內線纜整齊無積水雜物,蓋板必須阻燃且不得擠壓電纜。
第三十條 應對長期通風的ups不間斷電源的發(fā)熱情況進行監(jiān)視,防止長期連續(xù)工作發(fā)熱而引發(fā)火災。
第三十一條 通信樞紐大樓直擊雷防護應符合國家標準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的各項要求,應確保接閃裝置和引下線、避雷帶、接地連線裝置等電氣接觸良好。各連接點應做防腐保護處理,每年雷雨季節(jié)之前應對其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要及時整改。
第三十二條 通信大樓的接地方式。應按部標ydj26—89的要求,采用通信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包括屏蔽接地和建筑防雷接地)共同合用一組接地體的聯合接地方式。
第三十三條 通信機房防強電侵入的保安防護裝置等定期測試與維護,保安裝置受到損壞的,動作遲緩不起作用的要及時更換。
第四章 消防設施、配置、維護
第三十四條 通信樓必須按防火規(guī)范和《郵電建筑防火設計標準》安裝火災自動報警、固定滅火裝置及相關的聯動設備。設有火災自動報警裝置和固定滅火等裝置的,宜設消防控制室。設區(qū)域火災自動報警器的,控制器應安裝在有人值班的地方。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的通信建筑應在下列部位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
(一)通信電機室、電纜進線室;
(二)配電室、油機發(fā)電機室、空調機室;
(三)樓梯間及其前室、樓內主要走道、電梯機房;
(四)值班室、倉庫、休息室、會議室、營業(yè)室、辦公用房。
第三十六條 通信建筑中,下列機房應設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tǒng):
(一)國際電信局、大區(qū)中心、省中心和一萬路以上的地區(qū)中心的長途通迅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室。
(二)二萬線以上的市話匯接局和六萬門以上的市話端局程控交換機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第三十七條 高層通信建筑內除按規(guī)定安裝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tǒng)外,還應符合《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可燃氣體易侵入的電纜進線間和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應安裝可燃氣體報警器,有條件的可將可燃氣體報警器納入火災報警控制系統(tǒng)。
第三十九條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必須24小時有人值班,負責系統(tǒng)的管理操作和維護,值班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設區(qū)域火災自動報警的應明確值班管理人員責任,并進行必要的培訓。
第四十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的主要職責和任務。
(一)負責對各種消防控制設備的監(jiān)視和運用,不得擅離職守,做好消防設施運行、報警、故障、維護監(jiān)控記錄,并將有關資料存檔。
(二)熟悉本系統(tǒng)所采用消防設施基本原理、功能、熟練掌握操作技術,協助技術人員進行維修、維護、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三)發(fā)生火災要進行確認,及時、準確啟動有關消防設備,正確有效地組織撲救及人員疏散,給領導決策當好參謀,并應直撥119向消防隊報警,各得遲報或不報,消防隊到場后,要如實報告情況,協助公安消防人員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調查火災原因。
(四)對消防控制室設備及通訊器材等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定期做好各系統(tǒng)功能實驗,以確保消防設施各系統(tǒng)運行狀況良好。做好交接班工作,認真填寫值班記錄及系統(tǒng)運行登記表和控制器日檢登記表。
(五)宣傳貫徹消防法規(guī),遵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認真完成各項技術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積極參加消防專業(yè)培訓,不斷提高業(yè)務素質。
第四十條 根據消防法規(guī)設置消防給水,室內、外消火栓,消防泵要保持完好,定期維護保養(yǎng)和進行出水實驗,消火栓周圍處必須保持清潔,不得遮擋、埋壓、圍占。
第四十一條 根據《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guī)范》及相關標準合理送配滅火器,通信樓內除安裝固定滅火裝置的區(qū)域外,每層配備適量25-50kg推車滅火器。
第四十二條 滅火器應布放位置明顯,便于取用,并設有指示標志。應定期檢查、維護、更換,不得超過使用期限。
第四十三條 加強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消防設施維護是消防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建立健全消防設施檢查維護保養(yǎng)制度,制定維護計劃,定期維護。嚴格按照《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等消防法規(guī),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消防設施檢查、測試及維護,填寫季(年)檢查登記表。
第四十四條 消防設施要專人負責維護管理,發(fā)生故障及時修復。建立健全維護檔案。
第五章 消防管理
第四十五條 多個通信企業(yè)合用通信樞紐大樓的,原則上按照產權歸屬確定防火安全管理責任。產權屬我公司的應與其他租憑單位簽定防火安全協議;產權不屬我公司的在做好使用范圍內防火安全管理的同時,應服從產權單位的統(tǒng)一管理;多個通信企業(yè)共同擁有產權的,可由幾家單位協商成立防火安全管理委員會,共同承擔通信樞紐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通信機房內嚴禁吸煙。
第四十七條 通信機房內不準堆放易燃可燃物品,不得作為倉庫堆料,必須放在機房的資料和少量備件應使用鐵皮柜保存。
第四十八條 要保持各部位消防通道暢通,不得在通道堆積雜物和易燃物品。
第四十九條 通信樓內嚴格禁止設置營業(yè)性舞廳、卡拉ok等文化娛樂場所及商店、飯店。禁止將房屋出租給非通信部門,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五十條 不準在通信機房內進行設備清洗,不準使用汽油等燃液體擦試地板;必須使用汽油等少量易燃液體擦試設備接點時應不帶電的情況下進行,如必須帶電操作要有可靠的防火措施,剩余汽油等少量易燃液體不得在機房內保存。
第五十一條 通信樓內施工時,必須嚴格防火安全管理,實施審批制度,建設部門要與施工部門簽定防火安全協議書,并報保衛(wèi)部備案。
第五十二條 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保衛(wèi)部門必須接受當地公安消防機關、上級主管部門和本單位的安全檢查,對提出的火災隱患和不安全因素應認真進行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做好記錄,制定整改計劃,適時整改。
第六章 無人值守機房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條 無人值守機房應安裝火災自動報警裝置,有條件的應采用早期火災自動報警?;馂淖詣訄缶目刂破鲬惭b在有人值班的地方,也可將報警信號并入環(huán)境監(jiān)控網,實行二級監(jiān)視。明確值班人員的責任,制定火災報警應急處置方案,報警后及時到現場處理,不得延誤。
第五十四條 無人值守機房內要切斷非生產電源,控制終端經濟要盡量遠離機架,非檢查測試時要關閉測試電源,確有困難的應關閉顯示器電源。
第五十五條 建立健全無人職守機房的巡視檢查制度,運行維護和保衛(wèi)部門要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第七章 火災撲救
第五十六條 要認真制定通信機房滅火預案,定期進行演練,確保發(fā)生火災時,能夠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避免遇火慌亂,貽誤戰(zhàn)機。
第五十七條 通信機房失火、煙霧濃、毒氣大,為及時撲救火災和人員疏散,通信樞紐樓應配置2-3具空氣呼吸器,通信機房應配備一定數量的防毒面具。
第五十八條 公司全體員工都有維護防火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參加滅火的義務,發(fā)現火災時應立即報警,并組織進行撲救。當公安消防隊趕到時,要主動介紹情況,積極配合滅火工作。
第五十九條 火災撲滅后要保護好現場,配合公安消防機關查清火災原因。
第六十條 火災發(fā)生后要本著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即: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有關責任者未處理不放過。
第六十一條 發(fā)生火災后要立即做好恢復通信的準備,火災情況應及時向上級公司報告,重大以上火災24小時內向集團公司報告,不得隱瞞。
第六十二條 對認真執(zhí)行防火規(guī)定,重視消防安全工作,防火措施得力,預防工作扎實有效的單位和個人,;對及時發(fā)現和消除重大火險隱患,避免火災事故發(fā)生的單位和個人;對在撲救火災中,為保護國家財產和職工人身安全,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公司將給予獎勵。
第六十三條 對不重視消防安全工作,不認真履行消防職責,違反規(guī)則,造成重大火險事火災事故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當事人、責任人、發(fā)生事故的單位以通報批評,行政處罰和經濟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人刑事責任。
第12篇 公司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辦法
根據國家安全消防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鑒于公司多數單位都屬于消防重點單位,消防不安全因素多等潛在的危險因素,安全生產難度較大,尤其在生產、搶修、檢維修過程中,如有絲毫防范措施不到位,就極容易發(fā)生火災和爆炸引起群體傷害事故。
因此,安全動火(各類火源)是我們選煤企業(yè)最重要的安全消防管理內容之一。為了加強管理和有效防止不安全動火而引起火災和爆炸群體傷害等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此規(guī)定。
1、安全動火的基本原則
1.1 各類動火應嚴格執(zhí)行安全消防相關技術要求;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批準的動火許可證不動火,安全監(jiān)護人不在作業(y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1.2 在危險性較大的場所。凡是可動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律拆下來,移到安全區(qū)域動火。
1.3 凡在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關閉閥門,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并經分析合格后,才可動火。
1.4 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動火證。一張動火許可證只限當日一處作業(yè)地點有效,不得涂改。
1.5 動火操作人和安全監(jiān)護人在接到動火許可證后,應逐項檢查防火措施落實情況,防火措施不落實或監(jiān)護人不在場,操作人有權拒絕動火。
1.6 生產設備(裝置)進行大、中修時,因動火工作量大,對于易燃易爆等危險物質都應徹底清除,按規(guī)定進行處置并管道加盲板隔離。
1.7 廠區(qū)內禁止流動吸煙;吸煙者可到指定吸煙處。
1.8 生產作業(yè)場所一律禁止吸煙;吸煙者必須到指定地點吸煙。
2、動火分級管理
根據動火部位的危險程度,將動火分為三級進行管理。
2.1 一級動火(禁火區(qū)):
2.1.1 變電所、配電室、空壓機室、集控室、捕收罐區(qū)域、燃油爐鍋、藥劑庫區(qū)(泵房)及所屬設備設施,乙炔和氧氣存放處,原煤準備(返煤地道)、原煤至篩分破碎棧橋及篩分破碎工房內,矸石、煤泥、中煤和精煤棧橋等危險性大的設施設備動火。
2.1.2 倉庫等場所動火。
2.1.3 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動火項目。
2.2 二級動火:
2.2.1 除一、三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于二級動火。
2.3 三級動火:
2.3.1 沒有火災、爆炸、傷害(中毒)等危險項目的動火。
2.3.2 固定動火區(qū)設在機修工房內指定位置,可不辦理《動火許可證》。。
2.4 凡可拆卸并有條件移到動火區(qū)焊補的物件,必須在固定動火區(qū)焊補,盡可能減少在禁火區(qū)動火次數。
2.5 動火區(qū)內應設有數量足夠的滅火器具,并設置明顯的標識。
3、動火審批的管理
3.1 一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牽頭組織動火地點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動火操作人、安全監(jiān)護人、安全部、設備部人員等,共同擬定、并現場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申請動火作業(yè)單位負責填寫動火許可證,報公司設備部、安全部、廠主管領導或總經理審批;并在公司安全部登記備案。
3.2 二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牽頭組織相關人員、動火操作人、安全監(jiān)護人、安全部設備部人員等,動火單位負責擬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單位負責填寫動火許可證,報公司設備部安全部審批;并在公司安全部備案。
3.3 三級動火:由動火人員負責制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填報動火許可證;并報本單位負責人審批;公司安全部備案。
4、常見事故的原因
4.1 動火設備內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沒有進行全面吹掃、置換、蒸煮、清洗等程序處理,或雖經處理而達不到動火條件。
4.2 氣焊氣割動火所用的乙炔氧氣都是易燃易爆氣體,焊炬、膠帶、減壓閥、回火防止器等器具不完好,出現泄漏。
4.3 在動火作業(yè)時,無論是氣割、氣焊或是電焊,都要使金屬在高溫下熔化,熔化的金屬熔液易到處飛濺,引燃周圍的可燃物質、煤塵、電纜槽內電纜等發(fā)生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
4.4 氣焊氣割時所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都是壓力容器,如果使用不當,或離動火點的安全距離不夠10米,或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安全距離不夠5米,當乙炔瓶、氧氣瓶受熱或漏氣時,都易發(fā)生著火、爆炸事故。
4.5 電焊時,焊機不完好或地線、把線絕緣不好,造成與在用設備、管線發(fā)生打火現象,甚至有的焊工在附近其它設備、管線上引弧,造成設備、管線擊穿,或是設備管線損傷,留下隱患。
4.6 電焊作業(yè)時,工具絕緣不好發(fā)生漏電,或焊工不穿絕緣鞋,在容器內部或潮濕環(huán)境作業(yè),造成人員觸電。
4.7 監(jiān)護人員脫離崗位或沒有人監(jiān)護。
5、作業(yè)前的主要準備工作
5.1 焊割人員、接線電工必須持證上崗。
5.2 檢維修或危險性大的動火項目,要制定出完整的安全作業(yè)方案。要向參與作業(yè)人員進行“五交”,即交作業(yè)任務、交安全措施、交安全檢維修方法、交安全注意事項、交應遵守的有關安全規(guī)定。
5.3 要落實項目負責人、監(jiān)護人,落實各種防范措施。
5.4 動火前必須辦理動火申請手續(xù),并經審批簽字認可后方可進行動火。要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動火許可證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監(jiān)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5.5 動火人拿到批準的動火證后,應檢查動火部位和防火措施是否落實,如果沒有落實,動火執(zhí)行人應拒絕動火。
6、作業(yè)現場的檢查及管理要點
6.1 審批人員檢查要點:
6.1.1 動火執(zhí)行人所使用的工具、設備是否處于完好狀態(tài)。
6.1.2 動火設備本身是否殘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監(jiān)測結果是否合格,是否加好了盲板等進行了有效隔離。
6.1.3 動火周圍的可燃物、暗溝、煤塵等環(huán)境是否按要求采取了清理封堵等安全消防措施。
6.1.4 審批人員必須親臨動火現場查看,確認無火險后方可批準。
6.2 管理要點:
6.2.1 安全監(jiān)護人的資格、職責和權限
6.2.1.1資格:必須由動火單位(一級動火:動火單位同時)指派一名了解動火區(qū)域或者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fā)事故的能力,會使用滅火器材、防毒器材的人員擔任監(jiān)護人。
6.2.1.2職責:動火前要按照動火許可證逐項檢查并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的情況,發(fā)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必須堅守崗位,不得私自離開現場。動火作業(yè)完成后,要會同其他人清理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2.1.3權限:對動火部位與動火證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動火;發(fā)生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動火人不執(zhí)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動火許可證,并向領導報告。
6.2.2 電焊作業(yè)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
6.2.2.1 電焊工所用焊把必須絕緣良好;電纜線、地線、把線必須絕緣良好,防止受外界高溫烘烤。
6.2.2.2 過路要加保護套管,防止被過往的車輛軋壞;在金屬容器內或潮濕環(huán)境作業(yè),應采用絕緣墊以保證焊工與焊件絕緣。
6.2.2.3 電焊工不應攜帶焊把進出金屬設備;禁止將接地線連接于在用管線、設備及鋼結構上,以防產生靜電;禁止在設備和無關的管線上引弧。
6.2.3氣割和氣焊時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
6.2.3.1要注意氧氣瓶及器具不得沾上油脂、瀝青等物質,避免與高壓氧氣接觸發(fā)生燃燒。
6.2.3.2嚴禁乙炔與銅、銀、汞類物質接觸,以防發(fā)生爆炸。
6.2.4 必須杜絕本規(guī)定第4項所述的常見事故原因的情況發(fā)生。
6.2.5進入受限空間內部動火,必須遵守相應安全消防要求。
6.2.6臨時用電必須由電工進行安裝與拆除;并符合國家《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標準》要求。重點注意:電源線絕緣必須良好;其接線頭處不許與廠房金屬部位接觸,防止漏電。
6.2.7食堂用液化氣罐、灶,應經常檢查是否有漏氣現象。
6.2.8其它動火項目,應符合相應安全消防技術要求和規(guī)定。
7、獎罰
7.1違反本規(guī)定的人員,應說服教育或停職培訓(減發(fā)工資),待培訓合格后重新上崗;同時根據違章情況,給予一次性50——300元處罰。
7.2違反本規(guī)定釀成事故的單位及領導,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經濟處罰。
7.3廠內危險區(qū)域流動吸煙者,給予50元/次處罰。
7.4任何員工都有權制止違章動火行為。對有效制止非法動火的人員,給予相應獎勵。
7.5考核:按《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執(zhí)行。
8、附則
8.1本規(guī)定與上級相關規(guī)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guī)定執(zhí)行。
8.2安全動火管理范圍:各種焊接、切割作業(yè)、危險場所內其它產生火花的作業(yè),電爐子、火爐、液化氣罐灶,噴燈,流動吸煙等易造成火災危險的一切火源。
8.3本規(guī)定未盡事宜和有爭議事項,根據實際情況由安全部設備部裁定。
附錄一:原煤生產區(qū)域內電氣焊動火作業(yè)安全措施實例參考。1:電氣焊作業(yè)時提前停產,清掃作業(yè)點煤塵,作業(yè)十米內灑水,準備沙子、水桶、水槍、滅火器等,待煤塵消失后開始作業(yè),作業(yè)完畢后,工作點要再次用水噴灑,作業(yè)人員和崗位人員聯合檢查現場,并由作業(yè)人員看管半小時確認無著火危險方可離開,崗位人員相隔半小時再去查看兩次,防止著火,尤其防止煤塵里面著火。2:皮帶走廊進行電氣焊作業(yè)時,必須進行灑水,實行消防防護措施,做到1人作業(yè),1人監(jiān)護,并制作防火擋板,防止引燃皮帶走廊的墻板,作業(yè)完畢需留守一人監(jiān)控一小時后,并交代給崗位人員注意觀察動火地點,防止復燃。